最高院:不能僅以帳戶登記在當事人名下即認定其爲該帳戶權利人

最高院:不能仅以账户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即认定其为该账户权利人

裁判主旨

雖涉案賬戶是依據春泉公司與撫順市順城區政府之間《借用專項資金協議書》關於資金出借、監管的約定而由新公司設立的,但賬戶內資金無論是向政府借款還是經營收入,均屬春泉公司所有,該賬戶支出亦屬於春泉公司經營支出。根據涉案賬戶的設立、使用及資金收支情況,應認定春泉公司為權利人。在此情況下,順新公司僅以涉案賬戶登記在其名下為由主張其為該賬戶權利人,其主張不應支持。

案例索引

《撫順市順新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薛亞珍、撫順市春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18)最高法民申1192號】

爭議焦點

是否可以僅以賬戶登記在當事人名下即認定其為該賬戶權利人?

裁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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