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警惕!這7種勞動合同不能簽!

新人入職,一般都會有試用期的要求,也會在試用期期間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決定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是對我們在勞動過程中相應的權利義務的一種規定和保障,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什麼?好聘網小編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入職時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內容。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不少人拿到勞動合同的那刻,可能連合同內容都沒看清,就揮著筆桿子“籤籤籤”,覺得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

可是,合同中有哪些具體內容,有哪些合同不能籤,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這些問題你都清楚嗎?

事關自身的合法權益,趕緊學起來!

入職時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警惕!這7種勞動合同不能籤!

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查看以下的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要具體準確:寫明單位的名稱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準確及真實,要與單位的蓋章名稱保持一致。

2、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勞動者在合同中的簽字要本人親子手寫簽名,且合同上的身份證件的信息也要準確,證件要合法有效。

3、勞動合同期限: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要注意約定好相關的勞動期限,包括對於試用期的期限也需要約定,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且勞動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期限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

工作內容和地點:在勞動合同中需要對勞動崗位進行約定,對於工作的內容也需要詳細列明,用人單位無權更改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一般來說,工作的地點也要與合同約定的地點一致。

5、休息休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每週的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4小時,工作的天數也不得超過6天。

6、工薪報酬:用人單位每月發放給勞動者的工作報酬中,包括了基本工資、有些崗位還有提成、津貼及加班費等費用,記得對加班費進行約定,保障好自身的權益。

7、勞動保險:勞動保險也就是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需要為職工購買並承當一定比例的保險繳納費用,這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其中,也包括了住房公積金。

8、勞動保障:勞動者從事高危作業時,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必要的勞動保障,以及做好安全措施,預防職業病。

9、其他必要的事項:出了以上的事項意外,還可以對於公司發放的福利補貼、培訓費等方面進行約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需要謹慎小心,審查相關的勞動合同的條款,對於合同中的相關的約定性的義務也要事先了解清楚,除合同外另有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需要雙方寫到勞動合同中並且需要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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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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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法律形式。

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這些勞動合同不能籤

1、口頭合同

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於情面或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

2、簡單合同

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如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為的追究條款。

3、“暗箱”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合同

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徵求務工者意。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4、抵押合同

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後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5、雙面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範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一份不規範、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6、“賣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並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有的甚至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

7、“生死”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化工、採礦等高危行業。勞動者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勞動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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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1、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2、考勤卡、工作證等;

3、社保繳納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4、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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