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房屋附屬設施是否要調整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問:我公司辦公場所更換的防盜門是否需要計入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徵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一條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稅。

更換房屋附屬設施是否要調整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稅?

第二條規定,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因此,貴公司更換防盜門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防盜門的價值,然後計徵房產稅。

更換房屋附屬設施是否要調整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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