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中途都離開了,卻構成犯罪既遂?

黃金芒”作為水果界的一大富豪,深受群眾喜愛,但也倍受不法分子惦記。

一天,囊中羞澀的“大頭梨”和“刀疤榴”進行了碰頭,密謀著一件“大事”……

「普法」中途都离开了,却构成犯罪既遂?

於是,決定搶劫“黃金芒”的“大頭梨”和“刀疤榴”帶上事先買好的刀具,準備埋伏在“黃金芒”回家途中。走著走著,突然……

「普法」中途都离开了,却构成犯罪既遂?

就這樣,“刀疤榴”先回家了,而“大頭梨”開始了他的搶劫之旅。

「普法」中途都离开了,却构成犯罪既遂?

最終,“大頭梨”搶到了一筆鉅款。

「普法」中途都离开了,却构成犯罪既遂?

“黃金芒”被搶劫後迅速報案,而“大頭梨”的搶劫行為也被路邊攝像頭全程拍了下來。“大頭梨”被捕後不久,“刀疤榴”被傳訊到案,但“刀疤榴”認為自己沒有去搶劫,沒有犯罪。

「普法」中途都离开了,却构成犯罪既遂?

那麼,“刀疤榴”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來聽聽檢察官“火龍果”的解說:

「普法」中途都离开了,却构成犯罪既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刀疤榴”和“大頭梨”二人一起商量犯罪,確定好行動路線、準備工具,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刀疤榴”

雖然未到現場參與搶劫活動,但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既遂。

理由一:“刀疤榴”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理由二:“刀疤榴”為達到搶劫目的,與“大頭梨”一同協商預謀,確定犯罪路線,並準備好作案工具

理由三:雖然“刀疤榴”在實施搶劫的途中因“肚子疼”沒有去,但是“大頭梨”仍然按照兩人事先預謀的計劃成功的實施了犯罪。根據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理由四:“刀疤榴”沒有參與搶劫是由於肚子痛造成的,屬於意志之外的因素,並非主觀上自願放棄停止實施犯罪,同時“刀疤榴”雖然離開,但是他並

沒有積極採取措施制止“大頭梨”的行為,沒有消除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影響

綜上,本案中“刀疤榴”參與到犯罪意圖產生、規劃路線和準備工具的犯罪預備中,與“大頭梨”構成共同犯罪,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參與搶劫。要成立犯罪中止,“刀疤榴”不僅僅要中止自己的行為,還要阻止共同的犯罪行為達到既遂。實際上,“刀疤榴”並未消除自己的預備行為對“大頭梨”所產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因此“刀疤榴”的行為構成犯罪既遂。

文案:凌麗蓉、謝虹

手繪:謝虹

「普法」中途都离开了,却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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