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是沒簽勞動合同,怎麼他有補償我沒有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或者辭職之日,支付期限至多為11個月。

一樣是沒簽勞動合同,怎麼他有補償我沒有呢!


勞動者自願不籤合同,一年內辭職有權要二倍工資

某公司新招錄的一批工人中,有少數人不願跟公司籤勞動合同。被公司催急了,有人就出具了一份聲明:“本人自願放棄簽訂勞動合同,一切後果自負。”由於用工緊張,加之有員工的書面聲明,該公司就沒有再強求這件事。

不料,5個月後,已出具書面聲明的鄧某提出辭職。同時,鄧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簽約的二倍工資差額。公司認為,不籤合同是鄧某要求的,而且有書面聲明,自己並無責任,所以,拒絕了鄧某的要求。

【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將會面臨較多風險和責任。

實踐中,有些勞動者出於種種考慮不跟企業籤合同,甚至為此出具聲明,而企業錯誤地認為該書面聲明是自己的“免責符”。其實,諸如此類的聲明雖然是出於本人自願,但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拒籤合同,企業必須在1個月內終止勞動關係。

本案中,該公司沒有及時終止勞動關係,違反了應盡的法律義務。因此,應當向鄧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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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勞動合同至用工之日,不能再主張二倍工資

小邱於2018年1月1日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軟件開發工作。入職後,科技公司未與小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8年8月1日,科技公司與小邱協商後達成一致,並於當日補簽了書面勞動合同,日期補籤至2018年1月1日。

近日,小邱以要求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為由提起勞動仲裁,但小邱的主張沒有得到仲裁機構支持。

【點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29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科技公司在與小邱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1個月內與小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確實有違法律規定。但是,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科技公司與小邱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將日期補籤至實際用工之日的行為,已經構成雙方之間的“合意”。在此情況下,小邱再次訴請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自然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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