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數業主與物業的那些「矛盾」事

细数业主与物业的那些“矛盾”事

老百姓買套房子不容易,有的可能花了全家老小一輩子積蓄,如果拿到房子問題多多,那真是讓人傷透腦筋。

老百姓從湊錢買房開始,就可能遭遇種種鬧心事:買房先辦VIP卡,否則甭想有資格搖號選房;交房時,空鼓、滲水都算小問題,大門關不上也是有可能的;入住時又要與物業不停過招:電梯、停車、物業費,神馬都可能讓人氣結。

在網上不時的能看到各類有關物業的投訴,有投訴物業亂收費的;也有投訴物業不作為,垃圾沒人倒,電梯壞了沒有及時修理,門禁系統一直形同虛設,小區群租嚴重,更有投訴物業私自斷電斷水等等問題,可以說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一直都在持續。

在丹陽,不少小區的住戶與物業存在著長期的矛盾,從房價到配套,從戶型設計到物業管理公司,主導購房者購房意向的因素逐漸增加,在這場買房與買房的“戰爭”中,一些隱藏的矛盾也相繼爆發,而業主與物業的糾紛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案例。

细数业主与物业的那些“矛盾”事

物業收費是難點

“收費難”是各物業公司最頭疼的問題。“對服務不滿意”也是大部分業主不願交費的原因。而部分業主是抱著僥倖心理,覺得“反正不是我一家沒交。”

實際上,物業管理目前並不是一個成熟的行業。鎮江各物業公司之間存在差距,內部管理上也有很多問題。而物業本身的管理確實是存在難度的,這一行業的服務性強,從業人員很多學歷水平低,流動性強,心情、態度等服務因素可變性大,導致了部分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問題頻出。

“收費難”問題,無論是公開透明還是接受監督,都有一個成本問題,交流需要成本,更正問題也需要成本。但是,這些應該都是必要的成本,因為只有共贏才能獲取長遠利益。目前一些業主和物業的糾紛,大多是隻爭奪眼前利益的結果。

停車位只售不租

细数业主与物业的那些“矛盾”事

近兩年鎮江不少小區車位“只售不租”等問題的投訴時有發生,有的物業向業主“強租”車位,業主需簽訂租期20年的合同,一次性就交12萬元租金,幾乎與售價相當。相關數據統計,真正在小區購買停車位的車主只佔20.7%,租小區車位停車的佔46.1%。車位“只售不租”的問題因此格外凸顯。

而最初開放商賣房時,不少小區對外宣傳都是停車位“可租可售”,以此吸引買房者,等業主入住之後,就變成了“只售不租”,不買就不能停車。就此類問題,

法律界人士認為,地上車位屬於小區內的公共產權,開發商和物業無權買賣。地下車位的銷售屬於開發商的自主市場行為。目前,還沒有出臺有關車位銷售價格的相關規定。

物業服務不及時

當業主的住宅出現質量問題時,物業遲遲不予解決是讓業主較為不滿的一點。調查顯示,在不少小區都存在這樣的現象,個別業主借對物業的服務不滿意,不交或者拖欠物業費。對此,專家表示,不建議業主採取這樣的做法。因為《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要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若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業主可保留相關證據,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甚至是提起法律訴訟。同樣,如果物業認為業主做法不妥,也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廣告收益該歸誰

近年來,關於小區共建面積廣告和租賃收入的話題逐漸引起廣大業主的注意。有不少住宅小區的公告欄、電梯間、甚至走廊都充滿了各種各樣的廣告,物業因此每年都會有一筆不菲的廣告收入

,但對小區廣告收入關心過的業主少之又少。

细数业主与物业的那些“矛盾”事

物業公司有沒有權利在小區內做廣告?收入應該怎麼處理?對此,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廣告、租賃等經營行為的,應當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並徵求物業服務企業意見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違規裝修惹爭議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小區建成投用,有關房子違規裝修的話題也成為了熱點。而面對各種違規裝修,小區物業表示“沒有執法權,自己很難辦。”而業主則表示,“我們交了物業費,遇到問題找物業解決理所應當。”在這裡,物業公司也表示如果發現小區業主違規裝修,物業人員及時介入調解,並要求整改,問題一般都能解決。但是,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業主,物業公司能做的也只是向相關主管部門反饋。

對於戶型內的陽臺、設備平臺、露臺等開發商贈送的面積,業主卻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廚房、臥室、起居室、書房的上方的,也屬於物管規定的禁止範圍之列。

遺留房屋問題多

許多小區內配套設施未能按樓書或其他資料的項目、標準、檔次設置,並缺少驗收環節,造成小區內配套設施不全,也變成了損害業主利益的陷阱。而房地產商遺留的房屋質量問題,也造成了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矛盾

,案件大約佔物業糾紛案件的10%至15%。

這類問題主要表現在:房屋工程質量在使用過程中不能令業主滿意,諸如房屋存在地面裂紋、煙道不暢、樓頂或衛生間滲水等問題,而開發商又怠於履行維修義務,對其應負的維修責任採取一等、二拖、三推的態度,保修期一過就“甩包袱”。這樣,業主在不能有效處理與開發企業之間糾紛時,將怨氣撒到物業公司身上,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維權。

一般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有房屋質保期限,但在交房後,業主不容易找到開發商,而物業公司時刻在與業主打交道。所以,由物業公司來解決業主房屋維修方面的問題,最方便也最經濟。不過,物業公司在管理交接之時要和開發商簽訂代為維修房屋的合同。

大修基金難申請

有業主反映,自己交的房屋大修基金很可能被挪用了。之前,有關大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亂,不少都是領鑰匙時物業或開發商代收。有業主表示,從入住開始繳存維修基金,主管部門從未公開公示過維修基金交存管理情況。業主擔心物業方“侵吞”,物業抱怨吃力不討好。

细数业主与物业的那些“矛盾”事

事實上,建立維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的保障機制。業主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相關條例規定,續籌和使用專項維修基金的事務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代收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而是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這筆資金足額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鄰里糾紛不予理

目前鎮江的物業一般對小區業主們的鄰里糾紛採取漠視的態度,這種現象大約佔物業與業主糾紛案件的5%左右。比如有業主改造自家陽臺卻影響鄰居家的生活,如果物業公司坐視不理就容易激化矛盾。還有的是因為樓上業主的管道漏水導致其裝修、傢俱受損,他們認為物業公司應該負責維修,或樓上業主不維修就將責任轉嫁給物業公司。

實際上,物業對於裝修造成的鄰里糾紛可以調解,但沒有執行的職責。物業與業主存在一個服務合同關係,地位平等。不過,物業公司還是要主動與業主進行良性溝通,講道理、改進工作方式,或是協助業主解決問題。除一些極端特例的業主外,儘量不要直接採取訴訟方式解決,否則會使矛盾迅速升級。其實,當有矛盾發生時,雙方都需要冷靜一下,坐下來好好調解,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換位思考促和諧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小區物業與業主之間產生矛盾,導致雙方“不歡而散”。其實,作為小區的“管家”,物業在管理小區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要解決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關鍵是雙方要調整觀念,明確自身扮演的角色。首先是物業方要培養服務觀念。因為是業主出錢來聘請他們,他們的存在就是為了管好這個小區的秩序,說到底就是“為業主服務”。

其次是業主方要培養公共意識。小區是大家的,這個家由於人口眾多、事務繁多,必須聘請一個管家進行公共財產的管理及公共制度的執行,而要享受這種服務,就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說到底,無論業主還是物業,都應明確物業管理是一種服務,就如去餐廳有侍應服務,去商店有導購服務一樣。

小區是許多個家庭的組合體,作為小區的“管家”,物業管理公司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物業管理水平及服務理念直接影響著各業主在小區內生活的幸福指數。然而,也正是這個“管”字讓“不愉快”時常出現在各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

其實,換位思考一下,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或許可以站在對方的角度來思考一下問題,而不是把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放在研究重新更換物業公司和怎樣才能多收管理費上。物業費該如何收?收費標準如何?當然需要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共同參與制定了。實際上,業主與物業之間的關係很微妙,看似矛盾卻又誰也離不開誰,何不多些和諧的音符。

對此你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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