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頭名落選因第二名「更適合」?女子起訴湖北保密局

筆試、面試總成績第一名,卻沒有被湖北省國家保密局(以下簡稱:湖北省保密局)錄用。為此,湖北某地級市公務員夏敏(化名)在信訪無果後,狀告湖北省保密局被駁回。

針對夏敏的信訪,湖北省保密局今年1月15日書面回覆稱,沒有錄用她,是因為被錄取同志“在崗位適合度方面更好”,並希望她能正確對待組織的挑選和決定。

但夏敏認為,她在某地級市政法委工作多年,並多年從事保密工作;而被錄用者在孝感市雲夢縣人社局工作。她認為自己更適合這個崗位。

對信訪結果不服的夏敏,今年7月13日起訴湖北省保密局,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受理此案。

9月30日,武昌區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認為夏敏將湖北省保密局列為被告錯誤,並駁回其起訴。夏敏表示,她已委託律師向武昌區法院提起上訴。

湖北省保密局人事處工作人員10月16日回覆記者稱,已經知曉夏敏狀告保密局一事,不錄用她的具體原因保密局已向有關部門和夏敏作出過回覆。

公务员头名落选因第二名“更适合”?女子起诉湖北保密局

成績公示顯示,夏敏(化名)筆試面試總成績第一

總成績第一未被錄用

夏敏29歲,這次讓她心灰意冷的考試,發生在兩年前。

2016年湖北省公務員招考,夏敏報考了湖北省保密局宣傳法規處科員職位,此職位招錄1人。

2016年6月23日,湖北省人事考試網公佈了《湖北省部分省直單位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成績折算彙總表》,夏敏筆試折算分為34.7625分,面試成績折算分為44.35分,總分為79.1125分,位列第一。

和夏敏一同進入考察階段是,還有第二名潘某。潘某的筆試成績折算分為36.895分,面試成績折算分為42分,總分為78.8950分,其工作單位為雲夢縣人社局。

當年8月9日,夏敏接受了考察,9月7日參加了體檢,考察體檢均為合格。

同年12月9日,湖北省人事考試網發佈了《湖北省國家保密局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擬錄用人員公示》,將湖北省保密局擬錄用人員潘某予以公示,並留下了舉報電話。

此後,夏敏及其家人多次提出異議。直至2018年1月15日,湖北省保密局發給夏敏一份《信訪問題回覆》稱:根據你多次提出的信訪訴求,我們在上級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指導下,對2016年度公務員考錄工作進行了認真核查。我局2016年公務員考錄工作嚴格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招錄工作相關規章制度,招錄結果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沒有發現違規操作、破壞考錄公平、違反廉潔紀律等問題。

給夏敏的《回覆》稱,你報考我局公務員,並最終進入考察階段,體現了良好的綜合素質和水平。由於與你一同進入考察的另一名同志,在崗位適合度方面更好,經過慎重決定並按程序報上級批准,錄取了另一名同志,希望你能正確對待組織的挑選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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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錄用人員公示擬錄用潘某

被質疑的崗位適合度說法

對於湖北省保密局提出的第二名“崗位適合度方面更好”的說法,夏敏對此並不認同。

公開資料顯示,夏敏於2013年8月通過公務員招考以第一名的成績進入某地級市政法委。同時,她出示的兩份保密業務培訓結業證書顯示,其2013年11月獲湖北省保密局頒發的全國保密幹部全員培訓湖北省保密幹部培訓班成績合格證書,以及某地級市國家保密局2015年6月頒發的涉密網絡安全保密管理人員培訓班成績合格證書。

夏敏說,2014年1月,業務培訓合格後,她正式任機關保密員,負責本單位(含合署辦公單位和下屬事業單位)的保密宣傳教育、制度制定、自查自評、保密員隊伍管理、保密工作材料撰寫、機要通信等。2016年1月,她所在的地級市保密局發文成立全市保密檢查督查組,任命她為副組長。

“招考職位表上職位描述是從事宣傳法規、機要保密管理工作,難道我的工作經驗和表現不更適合到保密局工作?”夏敏表示質疑。

夏敏認為,根據《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縣鄉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第八條“公示和審批”規定: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和考察結果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公告明確指出,擬錄用人員的確定必須結合考試成績、體檢、考察結果。也就是其他條件均符合的情況下,考試成績第一名應該有優先錄用權。“他們的信訪回覆也證明了,我在體檢和考察中並沒有問題,而且我並未放棄這次機會,為什麼要錄用第二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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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密局給夏敏(化名)的信訪問題回覆

起訴遭駁回

夏敏說,這次報考湖北省保密局未被錄取,對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巨大負面影響。

夏敏與丈夫原本都是武漢人,丈夫長期在外地工作。隨著孩子出生,婆婆從武漢到某市幫她帶孩子,公公一個人在武漢工作,一家人過著三地分居的生活,“如果我按正常情況錄用回武漢工作,公公、婆婆不用兩地分居,孩子也能享受到外公外婆的疼愛”。

省直機關招錄考試競爭激烈,取得第一名非常不易。對於在職公務員,報考資格更是異常珍貴。夏敏說,以前規定入職滿2年方能再次報考,她2013年入職某市政法委,2016年才獲得再次報考機會。而根據新的規定,在職公務員已不能再次參加公務員招錄考試,這次被棄錄,意味著她不可能通過公開招考的方式回到武漢。

夏敏說,考試成績在互聯網上公開,考察公告在機關大樓貼出,人盡皆知,最終湖北省保密局錄取了第二名。面對領導同事、親朋好友的關心,她無從解釋、無法說清,自信心和自尊心受到嚴重打擊。

法院在受理夏敏的起訴後,10月8日,夏敏收到武昌區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經審理查明,原告報名參加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縣鄉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原告位列第一,第二名潘某。2016年12月9日,湖北省委組織部對湖北省保密局擬錄用人員進行了公示,擬錄用人員為潘某。2017年2月7日,湖北省委組織部作出《關於同意錄用潘某同志為公務員的函》,2018年4月3日,湖北省委組織部作出《關於錄用潘某同志為公務員的通知》,2018年被告向原告作出《信訪問題回覆》,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該院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本案中,被告湖北省保密局是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的內設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且公示、錄用潘某的文件由省委組織部作出,湖北省保密局沒有作出錄用潘某的決定,因此原告將湖北省保密局列為被告錯誤。又因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是黨委部門,上述行為無論是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的行為還是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批准的行為,均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武昌區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夏敏的起訴。並稱,如夏敏不服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十日內,向該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武漢市中院。

夏敏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夏敏已通過武昌區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已經寄送至武昌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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