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提前退休”都來了,事業單位能享受這樣的新政策麼?

新公務員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按照這個規定,待6月1日新公務員法實施後,公務員滿三十年工齡可以提前退休。

公務員“提前退休”都來了,事業單位能享受這樣的新政策麼?

但是別高興得太早。政策是有了,你不一定能享受到。注意九十三條開始的字眼: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沒錯,你願不願意無所謂,關鍵是必須經過任免機關批准才行。也就是說,你的提前退休權力掌握在任免機關,只要任免機關領導不同意,你滿了三十年工齡照樣退不了。

什麼叫任免機關?顧名思義,就是給你職務的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縣一級,科級是縣委常委會,科級以下人社局;市一級,處級是市委常委會,處級以下人社局;省一級,廳級是省委常委會,廳級以下歸人社局和省直機關。你想提前退休,必須向這些機關提出申請,給出充分的理由。組織批了,倒無妨。不批,也只能繼續工作。

事實上,提前退休不是新名詞,在現行的公務員法中也有提及。為什麼現在新公務員法出來,老酒裝新瓶那麼惹人關注?小編認為,和當下的行政環境有關,現在國家管得緊,沒有以前那麼自由,體制環境的變化使得很多人萌生了去意,當有政策出臺,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變得特別關注。

同在體制內的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有著極其相似的福利制度,而且事業單位的政策的實施一般緊隨其後。相信公務員的退休政策得到有效實施之後,事業單位也會。

公務員“提前退休”都來了,事業單位能享受這樣的新政策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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