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14)業主委員會不作爲,業主該如何是好?

業主委員會不作為,業主該如何是好?

答:具體情況則要具體分析:

(1)業主委員會委員不管事。業主大會到底委託業主委員會做什麼了?如果業主委員會不按業主大會要求做事,或者未按《物業管理條例》賦予的權利(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做事,才能叫不做事。至於單個委員,他受業主委員會決議的限制,而不受業主的限制,因此其個人的行為到底如何,則更要具體分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問題,首先應該由業主委員會解決。業主、業主大會面對的是業主委員會的問題。

(2)主任不參加業主會會議。如果是業主大會,那麼任何人都有權利不參加投票。但是,業主委員會(包括主任)必須組織業主大會的召開。如果是一般的業主團體會議,業主委員會主任是否有權利不到場,則要看業主大會決議和業主委員會自己的考慮。理論上業主委員會這個組織有權利決定自己的行為,而如果業主會的業主們對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主任的行為不滿意而其行為又不構成違法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決議,反正就是對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不滿意,那麼業主們可以收集超過20%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的位置,重新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

(3)不執行業主代表大會決議。這要看“業主代表大會”是個什麼組織了。業主大會賦予業主代表大會什麼權利了。從《物業管理條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而不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除非業主大會決議讓業主委員會成為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所以,業主委員會到底應不應該、如何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議,則要看業主大會的決議,而不是業主代表大會的。

(4)違反規定濫用公章。只要業主委員會的公章蓋得不符合程序,業主就可以對該公章的有效性提出質疑直至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前提是“規定”是誰立的。如果是業主委員會自己立的規定,自己違反,別人沒有辦法干涉,類似的情況在中國非常普遍。而只有當業主大會給業主委員會定立了公章使用規定(一般寫進《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當業主委員會違反這個規定時,立這個規定的權利(業主)才有權利就業主委員會的行為提出質疑直至訴訟。

(5)業主委員會委員長期不開會。如果是業主委員會委員長期不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按照業主大會對業主委員會的規定進行處理,業主委員會不處理的,則業主可以監督、要求其處理。只有業主大會制定的規則,才能成為對業主委員會有約束力的真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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