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被告人羅某某因涉嫌犯受賄罪一案在銅仁市沿河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審理,縣委組織部和縣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扶貧辦等縣直部門及部分鄉鎮黨員幹部參加旁聽接受警示教育。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羅某某在擔任沙子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為楊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工程項目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楊某某、崔某某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5.72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陳述與辯解等證據。公訴人、被告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
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羅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後果、給家庭帶來的深深傷害後悔莫及,痛心不已,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後悔,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由於該案案情複雜,法院宣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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