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是否有權提起徵收民告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除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外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有權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判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通常要考慮三個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項權利、該權利是否屬於原告的正當權利以及該權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直管公房租賃權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居住權而提供的一項具有重大財產利益的權利。不同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權,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過向行政機關申請而獲得直管公房租賃權。基於該項權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長期繳納低房租居住該房屋,對該房屋享有長期的佔有和使用權,其經濟地位近似於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徵收部門在徵收直管公房的過程中,考慮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徵收行為對直管公房承租人權益的直接且重大影響,應當對其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護。對於直管公房承租人認為補償決定、強拆行為等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認定承租人與該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 (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房屋承租人是否有權提起徵收民告官訴訟?

創意配圖: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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