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如何做會計分錄,應注意什麼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為40%。那麼在實際工作中,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以及需要主要什麼事項呢?下面通過實例進行分析。

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如何做會計分錄,應注意什麼事項?

A公司2018年10月購進物資一批用於在建產房,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金額100000元,稅額為16000元,當月進行了認證。

1、借:工程物資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6000

貸:銀行存款 116000

2、11月該批物資全部用於廠房建設已認證抵扣的進行稅額的40%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16000*40%=6400(元)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6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400

3、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6400元到2019年10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4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6400

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如何做會計分錄,應注意什麼事項?

需要注意的問題:

1、納稅人分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2、購進時,已經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服務,專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已經抵扣過的進項稅額40%部分,應於專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並與專用當月起的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納稅人銷售期取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時,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

4、2016年5月1日後購進的貨物或服務,用於新建、改建等不動產並增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按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不動產包含直接購買、接收捐贈、接收投資入股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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