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籤勞動合同 反獲大筆賠償 不懂勞動法讓企業“有理說不清”

在社會上眾多的勞動合同糾紛中,通常都是企業因為種種原因拖延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所致,可現實中,卻有一些員工主動拒絕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又將公司告上法庭獲得了大筆賠償。聽起來好像有些不可思議,但細看下來,公司又是吃了不懂勞動法的虧!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 反獲大筆賠償 不懂勞動法讓企業“有理說不清”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27日,谷寒冰入職北京聯龍博通電子商務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龍博通公司),擔任招聘專員,雙方簽訂了自該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的《勞動合同書》。2013年7月27日,上述勞動期滿後,雙方未續簽書面的勞動合同,谷寒冰繼續在聯龍博通公司工作至2013年12月2日。2014年年初,谷寒冰以聯龍博通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終止了雙方勞動關係為由,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未休年假工資等共計5萬餘元。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 反獲大筆賠償 不懂勞動法讓企業“有理說不清”

谷寒冰的請求獲得支持後,聯龍博通公司不服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庭審中,公司主張與谷寒冰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該公司以不低於原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谷寒冰續簽勞動合同,並向谷寒冰發出了電子郵件,但谷寒冰要求漲薪,雙方就此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此後,該公司又向谷寒冰送達續簽勞動合同通知,但谷寒冰拒絕簽收。2013年12月2日,谷寒冰口頭向該公司提出辭職,該公司便於當日為谷寒冰辦理了離職手續並應谷寒冰的要求出具了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谷寒冰的情況不應該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且繫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不應該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對此,公司提交雙方就續簽勞動合同的電子郵件、《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證據。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 反獲大筆賠償 不懂勞動法讓企業“有理說不清”

法院經審理認為:聯龍博通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於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而繼續用工的法律後果應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其在此情況下未及時與谷寒冰終止勞動關係,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聯龍博通公司應當向谷寒冰支付2013年7月27日至2013年12月2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聯龍博通公司以谷寒冰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為由,向谷寒冰發出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根據相關規定應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綜上法院判令公司向員工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休年假工資共計4萬餘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案例點評:

企業聘用員工,但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要賠付員工二倍工資,這一點聯龍博通公司是很清楚的,但公司認為是勞動者拒絕與公司續簽合同,所以公司沒有賠償義務,就顯得對勞動法理解的過於淺顯了。如文中所述: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員工就續簽薪資問題未達成一致,正確的做法是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管理者不懂勞動法,肯定會出現不少管理漏洞。如果公司中恰恰有一些懂法的員工,想利用這些漏洞賺取個人利益,那麼公司肯定更加被動。所以,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要想在社會職場不吃虧,一定要多多學習勞動法!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 反獲大筆賠償 不懂勞動法讓企業“有理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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