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表怎麼處理能節稅更少繳社保!

前期我們把《“工資”在稅務、賬務、社保中的不同定義、範圍以及特殊規定!》講完了,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計算“工資”,才能夠讓企業、員工的利益最大化,同時又合法合規呢?

01杜絕報銷與工資一起發放

我們有些企業為了操作方便,一個月集中報銷一次而且隨工資發放,看起來簡單,但是實際存在很大的問題,容易把報銷與工資混同起來,導致“工資”虛高。

02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可以費用化的“工資”項目

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企業可能會給職工發放各種各樣的補貼,比如通訊費補貼、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餐費補貼,從會計準則的角度這些均可以視為支出,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只要申報了個稅並實際支付均可列支,但是如果上述補貼直接在工資中發放,從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的角度,就增大了計稅和計費的基數,企業和個人需要繳納的稅費將有所增加。

對於上述補貼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可以考慮費用化。

例如:

通訊費補貼:可以由公司統一購買電話卡(也可以包括手機)發放給員工使用,根據員工的崗位、級別制定不同的套餐領用標準(例如:外勤99元每月,內勤不可以領用,總監及以上實報實銷)。如此操作增值稅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可以列支,既可以避免通訊費補貼繳納個稅和社保,也避免用個人通訊費報銷導致的憑證不合法,還可以從某種程度減少客戶流失(客戶關係留存在公司電話卡或手機上),可謂一舉多得。當然,需要注意的是,該方案不能寫在工資制度和報銷制度裡面,那就變成補貼了,也不一定需要寫在員工手冊裡,可以換個說法,皆大歡喜。

餐費補貼:可以由公司統一採購就餐服務,條件允許的可以自辦食堂,條件受到限制的可以統一外包外賣,從企業所得稅角度合理利用職工福利費。當然該方案適用於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或是不怕麻煩的企業,既可以為員工減少個稅,也可以為企業減少適量的社保,同時通過福利提高員工的感受和忠誠度,好不好吃另說,畢竟熱騰騰的飯菜更暖心。

住房補貼:可以由公司統一建房或租房,向員工適當收費,怎麼收是個學問。前者適合土豪公司考慮,後者需要一定的員工數量才能夠支撐。當然,目前對於公司統一建房或租房向員工提供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存在爭議的,如果是完全免費的提供,絕大部分的地區都是傾向要徵收的。那麼我們就要充分把握“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交通補貼:這裡的交通補貼更多指短途或市內交通,可以在報銷制度中規定對於交通費用實報實銷,並規定報銷上限。在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中只要真實和合理,均沒有任何限制。如果是公司統一辦理交通充值卡定期定額充值,該方法仍然具有一定的風險,很容易被認定為補貼,因為人人都有份、可以定期可以量化。交通補貼現在的另外一種形式就是“私車公用”,不論是用車還是用油,都必須注意有沒有合理的商業安排,不是有了租賃協議和發票就萬事大吉了,一個軟件公司難道這麼多程序員需要天天外面跑業務?或者是一個代賬公司不但要租車花不少每個月油錢也不少,會計工作開始如此“外向”了?

03確認是否存在類似的“優惠”項目

由於企業會計準則不存在“優惠”一說,而企業所得稅中關於工資薪金支出除了勞務派遣工資的歸屬有相應的說明,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中存在不少“優惠”項目,一次性或較少發生的有:撫卹金、生活困難補助、離職補償金,經常或週期性發生的有: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

對於上述“優惠”事項如真實發生,需要單獨列示單獨計算:

撫卹金、生活困難補助:會計準則上計入工資薪金支出,企業所得稅中計入福利費,個稅及社保作為“優惠”事項。

離職補償金:會計準則上計入辭退福利,企業所得稅中計入工資薪金,個稅符合條件的不徵稅,社保作為“優惠”事項。

誤餐補助:切記不是“午餐”補助,人人有份的那就是餐費補貼,既要交個稅也要交社保。誤餐補助在會計準則上計入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中計入福利費,個稅和社保作為“優惠”事項。誤餐補助不需要發票,在報銷制度中約定或員工手冊中約定均可,不建議隨工資發放。

差旅費津貼:雖然名為津貼但較為特殊,它應隨差旅費報銷一同處理,在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中根據報銷人的部門和職能歸屬相應成本費用,而個稅及社保作為“優惠”事項。

04確定組成,區分項目,制定制度

確定了以上項目後,結合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管理的要求,對“工資”組成進行確定,兼顧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統一運用會計準則核算,並完善或指定相關制度,制度至少包括報銷制度和薪資制度。

例如:所有可以費用化的項目,都應在報銷制度中提現,而非在薪資制度中;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貼也應在報銷制度中提現,或者在員工手冊中提現,而非在薪資制度中。如果在薪資制度中體現上述項目,無論是否費用化或存在優惠,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需要計入個稅或社保基數。

05改造工資表,四合一呈現

我們現有企業的工資表(不是工資條)實際都是按照會計準則的計算和發放維度來進行設計,並沒有很好的考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的區分和聯繫。

建議在工資表實際發放數後增加相應的項目,列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內的諸多特殊或不相同事項,便於後續的核算及申報。

上述建議的提出均在相關業務真實合法的前提下,請切莫誤讀或惡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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