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擇業退役金」與「工資」的區別

“自主擇業退役金”與“工資”的區別

一、退役金”與“工資”的區別

所謂工資,是指僱主或者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工資可以以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在我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

(1)社會保險費;

(2)勞動保護費;

(3)福利費;

(4)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5)計劃生育費用;

(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3號文件頒佈已經17年了,但“退役金”一詞目前尚無準確、完整的官方定義,這是非常不可理解也是非常令人遺憾的一件事情。不過,經上述分析,我們大概也能夠捋出便於理解的幾個脈絡來:

一是按照“工資”的定義,“退役金”不屬於”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

二是“退役金”應該列入“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中,個人認為比較合理的解釋是,“退役金”應該屬於“補償費”的性質,但不是“一次性補償費”,而是由“政府”向退役軍官(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分期”支付的。

三是“退役金”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側面也可以反映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退役金”收入不屬於“工資”收入。

“自主擇業退役金”與“工資”的區別

二、準確理解“退役金”內涵的重要意義

(一)把“退役金”叫成“工資”不僅是錯誤的

相信,對絕大多數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來說,還是能夠理解“退役金”的基本含義的,將“退役金”叫成“工資”屬於習慣使然,並沒有其他特別的想法。但也不排除個別戰友確實對“退役金”不甚了了,認為“退役金”不就是“工資”嘛,有什麼大不了的,有必要非得咬文嚼字“較真”嗎?俺認為,不僅有必要,而且很重要!

按照上面的分析,“退役金”屬於“補償費”的性質,而所謂補償,其基本解釋是“在某方面有所虧失,而在另方面有所獲得的叫補償”,其中也有“賠償”的含義。在《勞動法》中,有“經濟補償金”的提法,這是我國勞動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勞動法傾斜保護理唸的典型體現。對其性質,學界有三種學說——貢獻補償說、違約金說及社會保障說。俺個人認為,“退役金”應該比較接近於“貢獻補償說”和“社會保障說”。

為什麼要弄清楚“退役金”的“補償”性質?為什麼說把“退役金”叫成“工資”是有害的?

很簡單,只要把“退役金”歸類為“補償”的性質而非“工資”,那麼,所謂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什麼也不幹,還拿那麼多錢”的錯誤說法就站不住腳了,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拿“退役金”不僅合理合法,而且十分光榮、自豪,因為這是國家在“補償”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服役期間的“虧欠”,也是國家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軍旅生涯的肯定和褒獎!

而如果把“退役金”理解為“工資”,就會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以“口實”:“不幹工作怎麼還能拿工資呢?”這就是要害所在!因此,請戰友們再不要把“退役金”叫成“工資”啦!

(二)將“退役金”和“生活性補貼”割裂開來也是錯誤的,更是有害的!

按照3號文件的規定,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去世後的撫卹金和由地方政府發放的“住房補貼”等,都是以“退役金”為核算、計發基數的。如果將“退役金”與“生活性補貼”割裂開來,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合法待遇勢必大大“縮水”,將使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合法利益遭受嚴重損害!

由此可見,《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三、完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中“(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補貼計發辦法,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其理由就在於將“退役金”和“生活補貼”割裂開來,是不符合3號文件相關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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