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習錄》概述


《傳習錄》在陽明心學中的地位

《傳習錄》概述

《傳習錄》在陽明心學中地位究竟有多高呢?差不多相當於《聖經》在基督教中的地位。後世所有與陽明心學相關的東西,基本都是從《傳習錄》衍生出來的。《傳習錄》主要是陽明先生的語錄和論學書信。那個年代不像現在通訊這麼方便,當時彼此交流主要靠往來書信,論學觀點性的東西也是通過書信這個載體流傳了下來。

“傳習”這個詞的出處是從論語“傳不習乎”這一句話來的,原文是“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論語.學而》。

《傳習錄》包括上、中、下三卷。

上卷是語錄體,是相對比較基礎的東西。比如什麼是“知行合一”?什麼是“心即理”?什麼是“心外無理,心外無物”等等,主要是強調什麼是聖人之學,身心之學,要領在於體悟實行。陽明心學是入世的東西,不是空談心性,和佛道之學是有分別的。心學不講彼岸,強調入世踐行,強調儒家的“修、齊、治、平”,強調對我們實際的生活和人生究竟有什麼幫助,絕對不是遁世枯禪。

中卷是八篇書信,主要是回答了“知行合一”,格物說的“問難”等,還談了王學的根本內容,及王學的意義和創立王學的良苦用心,大致講解了“致良知”的大義,如何踐行和王學宗旨。

下卷主要內容是致良知,這一卷先生自己沒有審閱過,上卷和中卷先生都是審閱過的。提出了“本體功夫”和“滿街都是聖人”的觀念。核心是天泉證道四句教:“無善無噁心之體,有善有惡意之動,知善知惡是良知,為善去惡是格物”。四句教是陽明心學的精華所在。

知行關係

很多人一談到“知行合一”,馬上就在想:這“知”不就是“知識”嘛,行就是實踐,“知行合一”,就是理論聯繫實際。還有人把“知行合一”理解成我知道了,我就去做。還有理解成言行一致的。這些觀念都不是心學說的“知行合一”的意思。

那麼真正的“知行合一”是個什麼概念呢?

“知行合一”的“知”,在心學裡指的是“知覺”的意思,不是知識,如果你理解成“知識”,整個意思就完全變味了。我們講“行”的時候,大部分人都認為“行”就是行動。開始去做事了就是“行”。實際上完全不是這回事,“行”是分三個順序階段的。

第一個階段是我們心裡感知到的一瞬間,心頭的一湧動;第二階段是我們心裡情緒發動起來,開始的心理活動;第三個階段才是我們真正去外放的動。

打個比方,我們在路上碰到這麼一個小女孩,大眼睛萌萌噠、三四歲的年紀,穿著花裙子,看起來非常萌非常漂亮,那種感覺很可愛。我們看到第一眼是不是有這種感覺:唉呀,這個小妹妹好可愛呀,我心裡好喜歡。是不是有這種感覺?這喜歡的一湧動,就是行的第一階段。一湧動之後,你就想:唉呀,這麼萌的小朋友,我想和這個小朋友打個招呼,有這個意向就是行的第二階段。第三個階段才是你走過去和她打招呼:“小朋友你好,萌噠噠的好可愛呀,在哪個幼兒園呀?”。這就是一個完整的“行”。

我們講知行合一,講的是心性的一個狀態。你可以把“知”理解成對心體所有信號輸入的集合。心收到知覺輸入信號的時候,心馬上就會有行動。比如說我們看見一個非常厭惡的人或者事,心裡馬上就生出厭惡,而不是把信號傳遞到大腦,大腦再給心一個信號,讓心產生一個厭惡的感覺。這就是先生說的“如好好色,如惡惡臭”的真正意思 。

看到一個東西,心裡馬上就有喜歡的一湧動;碰到一件事,或者聽說一件事,覺知到這件事情的時候,馬上心裡覺得堵得慌,這個堵得慌就是“行”的開始。所以我們講“知”是內在的行動,行和知中間是無縫連接的。我們只要知覺到,心裡邊馬上就會有個湧動,這個湧動就是“行”的開始。這就是知行之間的關係。所以我們講“知行”是一個硬幣的兩面,是不可分割的。

心學的“善”和“惡”

對我們人類而言,“喜歡”和“厭惡”並非來自於外界的感觀和刺激,而是源於對外界存在的判斷。意思是說我們對外界同樣事物判斷的時候,每個人的感受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同樣說看美女,你覺得這個是美女,他覺得這人長得實在很一般,每個人心裡的標準不同,得到的結果自然不同。

再打個比方,這個月獎金髮一千塊錢,同樣領錢,每個人對這一千塊錢的感覺也是不一樣的。張三不知道發獎金,而且他也沒覺得自己會發獎金。突然天上掉下一千塊錢,他心裡很高興,可能拿著錢馬上就出去高興去了。李四以為這個月可能要發五千塊錢獎金,結果實際上就發了一千塊錢。他拿到錢的時候心裡很鬱悶,唉呀,本來應該五千的怎麼發一千,心裡極度不爽。

同樣是發錢這個事情,同樣是一千塊錢,對於每個人來說,心態反應是不一樣的,心裡的喜歡或者厭惡並不是對客觀事物的客觀判斷。我們通常是認為好的就喜歡,認為不好的就不喜歡,沒啥感覺的就無視。但是自我意識上判斷未必符合客觀事實。很顯然,認為好的就是“善”,不好的就是“惡”,顯然是不太靠譜。

那麼心學裡的“善”“惡”是什麼呢?心學裡面的“善”,是《尚書》“允執厥中”的意思,就是“妥當、恰到好處”的意思;“惡”就是失準的判斷。打個比方,比如張三偷東西,按照贓物的案值,按法律判他三年有期徒刑,他進去蹲三年出來了。這是符合被懲罰恰當的標準。這是什麼?這就是“善”。他本來應該判三年,結果法官判了五年。那還是“善”嗎?顯然不是了,已經是“惡”了。如果他本來應該判三年,結果判了一年就放出來,是不是“善”呢?這點事容易模糊的,這也是一種“惡”,因為對於受害者而言,判三年是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妥當的事情。如果小偷只是受了一年懲罰就出來,對受害者或法律規範來說這無疑是一種傷害。

好多人認為說,我善良,是不是我就該怎麼樣怎麼樣?不是這樣子,善良並不是無條件的讓步,也不是軟弱可欺。“善”只是一個妥當的、恰當。所以,以直報怨並非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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