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備案中標合同的適用需建立在該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

案情簡介

2005年,聖華建設公司與環球房產公司簽訂《a、d標段工程施工補充合同》約定承包範圍、方式、價款等內容。2006年3月6日,雙方又通過招投標程序就d標段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辦理了備案手續。嗣後,聖華建設公司就工程款支付等相關問題提起訴訟,訴訟中就案涉工程款結算依據等問題發生爭議。

「最高院」備案中標合同的適用需建立在該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應以《a、d標段工程施工補充合同》還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結算依據?對此,法院認為:第一,2005 年聖華建設公司與環球房產公司已經簽訂了a、d標段工程施工補充合同》,約定了承包範圍方式、價款等內容,並約定分標段施工合同書於辦理開工手續前分別簽訂,若分標段施工合同書與本施工合同書有關工程取費標準和工程款支付兩項內容有相異之處,均以本合同書為準。

「最高院」備案中標合同的適用需建立在該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

2006 年3月6日,雙方又通過招投標程序就d標段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辦理了備案手續。由此可見,雙方在進行招投標之前就已經對案涉工程進行了實質性內容的磋商,招投標只是雙方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履行的形式上的手續。雙方的上述行為明顯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a.d標段工程施工補充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鑑於《a、d標段工程施工補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已實際履行,且一審審理期間,雙方均認可案涉工程款的取費標準和工程款支付均按照《a、d標段工程施工補充合同》的約定進行,故本案應以《a、d標段工程施工補充合同》作為結算的參照

「最高院」備案中標合同的適用需建立在該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

第三,聖華建設公司提出,按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結算依據。然而,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適用是建立在備案的中標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如果因招標、投標違法導致中標無效,即使中標的合同經過有關部門備案,該合同仍然不能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法定依據。聖華建設公司提出的以備案合同作為結算依據的上訴請求,於法無據,與事實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備案中標合同的適用需建立在該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

法律評析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上述條款並沒有涉及合同的效力問題,即是否要求備案的中標合同必須是有效的合同,還是不論備案的中標合同的是否有效均應適用。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認定按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結算依據。但是,第二十一條的適用,是建立在備案的中標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如果因招標、投標違法導致中標無效,即使中標的合同經過有關部門備案,該合同仍然不能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法定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終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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