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子女買房必讀!資深律師大數據分析告訴你

為子女購置房屋出資借貸案件大數據分析

孫 韜 王根財

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屋是我國實踐中常見的現象,即使子女結婚以後,父母仍會為子女購房而傾其所有。但離婚時如何認定該房屋,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應當認定為對夫妻的贈與;

第二種觀點認為,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第三種觀點認為,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出資認定為借貸,因為父母一般情況下並不願意在子女離婚時其出資購買的房屋被子女的配偶分割,故如果子女離婚,父母出資的部分,應當返還給父母。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對該出資款的認定系贈與還是借款,根據當事人的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不完全統計,通過裁判文書網收索關鍵詞“父母出資、借貸、江蘇”,可以收索到2013年至2018年判決書共計80份,符合本文研究標準的判決共有56份。其中,南京18份、常州6份、南通2份、蘇州10份、鹽城3份、鎮江5份、連雲港5份、淮安2份、徐州2份、宿遷2份、揚州1份。

具體分佈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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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56份判決書樣本研究,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相應證據予以依法裁決後,最終判定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資——

認定出資款為贈與的有35份,即62.5%的判例認定出資款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認定出資款系借款的有21份,即37.5%的判例認定出資款系對夫妻雙方的借款。

具體分佈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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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情況

通過對56份判決書的研究,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其房屋登記情況主要有三種情況:

(1)53份判決書顯示,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後,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2)2份判決書顯示,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後,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其中,(2017)蘇0106民初8480號案件中,出資看系男方父母出資後,但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2016)蘇0703民初2882號案件中,出資看系男方父母出資後,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

(3)(2017)蘇0114民初4085號判決書顯示,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後,房屋登記在父母以及夫妻雙方四人名下。房屋以父母、夫妻雙方四人名義領取了產權證並確定為按份共有,父母各佔1%份額,夫妻雙方各佔49%份額。

證據提交情況

通過對56份判決書的研究,對於此類型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通常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借條、銀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其中,原告提交借條的案件有44個,佔總數的78.6%;原告提交銀行轉賬記錄的案件有35個,佔總數的62.5%.其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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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分配情況

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主張借款成立的一方,應當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

在56份判決書中,原告能夠提供借條、銀行轉賬記錄或證人證言等初步證據主張借款合意存在的案件有39件,佔總數的70%。在這七成的案件中,主張借款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稍有瑕疵,且主張贈與的一方又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贈與時,法院最終認定出資款系借款的案件有21件,佔總數的37.5%。

出資款性質認定

1、出資款系借款

有的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相關解釋的規定,父母為子女婚後出資購房的行為應當視為贈與。但其前提是在當前房價高企,子女購房存在資金缺乏的情況下,從扶助義務出發而作出的事實推定。若子女具有穩定的收入,已結婚多年,且其並非因無房而首次購房,作為父母並不必然存在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義務。雖然在中國大部分地區,子女結婚,男方父母都要負責為兒子兒媳購置共有的房產,通過為他們購置共同的房產,不但傳承財富,也以此來體現公婆對兒子婚姻的認可、祝福。但從法律的角度,該習慣不必然形成父母必須的義務。就財產的所有權關係而言,無論借貸還是贈與,均應尊重財產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為習俗而置財產所有人權利於不顧。因此,若父母不認為購房出資款系贈與,且子女並不具有婚姻法上的購房時的被扶助情形的前提下,認定父母與子女借貸關係成立。

在這類案件中,還有一個典型問題:先支付款項後出具借據能否視為雙方存在借貸合議。連雲港市中級法院的判決認為,借據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明,但法律並不否定支付憑證本身的借貸合意的證明效力。在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下,沒有借據,一方當事人以借貸關係主張權利,而對方當事人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係的可能性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同時,合同法並不強制規定借貸關係必然基於書面合同而產生,尤其就本案而言,基於當事人之間特殊的家庭關係,先付款後出具借條並非違反常理,其目的僅僅證明雙方之間僅為借貸關係,而排斥贈與等其他關係。【(2015)連民終字第01205號】

2、出資款系贈與

(1)大部分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該規定明確婚後父母出資性質原則上認定為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有其他的意思表示。該規定不僅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我國現實國情,且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相一致。在訴訟中,主張借款成立的一方提供的借條大部分都屬於後補情形且只有夫妻一方簽字,故認定出資款系贈與而非借款。

(2)此類案件有別於一般的民間借貸案件,若當事人主張借款成立,應賦予當事人相較於一般民間借貸中之債權人更高證明責任。

首先,此類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與一般民間借貸中當事人之間關係不同,系屬於父子、夫妻、公公與兒媳的關係;

其次,款項的用途與性質有別於一般民間借貸。在一般民間借貸中,借款人係為生活或經營對外借款,至於借款人收到借款後的實際用途,出借人一般並不知曉或掌握。而此類案件的涉案金額,其性質雙方均已明知。在夫妻結婚時,考慮到夫妻結婚時參加工作時間不長、房價較高等原因,由雙方父母特別是由男方父母提供資金贊助夫妻購買房屋,已成為當下社會中的一種普遍現象,雖該種現象有啃老之嫌,不值得倡導,但確實客觀存在;且此類案件起訴還款的時間點存在特殊性,通常發生於夫妻之間感情出現裂痕的情況下才會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綜合考慮上述區別於一般民間借貸案件的特殊情況,大部分法院認為,若認定涉案款項為借款,應賦予當事人相較於一般民間借貸中之債權人更高證明責任。

綜上所述,在通常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但父母與其子女之間存在借條的,如果該借條形成於離婚前,落款也有夫妻雙方的簽名,則借貸關係成立。若借款僅有子女一方簽名的,能夠證實是買房時形成的借條,且距離離婚時間較長,一般可以推定借款關係成立;若借條系訴訟前或訴訟中後補的,則無法證實買房時雙方有借貸合意,故不能推定出資款系借款。

律師寄語:父母對子女購房出資是國情人情親情的綜合表現,一旦大額出資的法律性質沒有書面約定以及其他直接證據證明,則把判斷出資的法律責任交給了法院。面對具體案件,其實法院很多時候也是陷入兩難境地,判決是贈與,則可能導致利益失衡,一方基於婚姻獲得鉅額財產;判決是借款,又有違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導致訴訟不誠信。

這樣的案件往往是離婚糾紛而引發,那麼如何解決此種問題,實踐中可以在離婚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出資多的一方適當多分財產來解決,而不是依靠借貸案件。

為子女買房必讀!資深律師大數據分析告訴你

孫 韜律師,法律碩士,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合夥人,江蘇省律協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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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財律師,法律碩士,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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