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管理制度

技術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公司技術研究開發的職責,規範專利技術的使用,保護公司無形資產,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推動生產技術進步,使本公司的技術合同管理法制化、規範化,使公司的知識產權和發明創造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有效維護,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根據xx省《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職務技術成果的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許可權、技術秘密和其他非專利技術)、技術開發(委託、合作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引進、技術消化、技術創新及技術產品銷售等技術合同(或契約或協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職務

(一)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作開發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技術服務合同;

(四)技術諮詢合同等等。

上述各類技術合同的定義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章技術合同的管理

第四條

本公司技術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公司知識產權辦公室。

第五條

技術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本著“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技術合同已經生效,應嚴格履行合同。

第六條

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原則上應採用相對應的國家有關部門統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七條

合同項目負責人到知識產權管理不領取統一合同表格,提出技術合同文本。我方合同項目負責人與對方共同協商,寫出合同書初稿,經對方同意後,項目負責人填寫(技術合同審批單),並同時提供轉讓的可行性、諮詢服務的準確性、實施的可能性等進行相應的可行性論證材料,並由知識產權辦公室和主管領導人審查通過後方可簽訂合同。

第八條

技術合同經當事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雙方有效公章後生效;對方為自然人的,由該自然人簽字並註明其身份證號碼、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書中,有合同項目負責人作為我方“委託代理人”簽字,使用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處加蓋法人名章。經本公司書面授權,本公司其他蓋章一律無效。

第九條

所簽訂合同應根據有關規定報知識產權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合同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更換。合同項目負責人若遇出國、培訓、病休等特殊情況而可能影響合同進度的,合同項目負責人應安排合適人員負責繼續履行合同,並寫出書面報告經所在部門批准,報知識產權辦公室門備案。

第三章技術合同條款

第十一條訂立技術合同,應明確下列主要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合同主體:一方必須是本公司;

(三)項目內容、範圍、技術要求;

(四)技術信息和資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技術秘密的範圍和保密期限;

(八)技術成果所有權的界定、歸屬和分享比例;

(九)承擔風險責任的界定;

(十)項目驗收的技術標準、方式;

(十一)技術使用費或報酬的價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二)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三)後續技術改進的提供、技術所有權歸屬的份額;

(十四)爭議的解決方法、方式;

(十五)名詞和術語等的界定、解釋;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第四章技術合同的價款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條

技術費用的計價,取決於技術的先進性、實用性,也取決於技術本身的複雜程度、投資額度的大小及經濟效益,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及法人代表協商礁定。

第十三條技術合同的價款應包括以下費用:

(一)原材料、儀器設備、外協加工、測試、資料的費用;

(二)人工費;

(三)水、電、氣等能源消耗費;

(四)設備折舊費;

(五)公共條件費;

(六)管理費;

(七)技術使用費;

(八)稅費;

(九)其他。

第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價款可參考下列方式之一支付:

(一)一次總算、一次總付;

(二)二次總算、分期支付;

(三)提成支付;

(四)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

約定提成支付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我方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第五章技術入股

第十五條凡我公司職務技術成果以技術入股形式與合作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由知識產權辦公室管理。相關負責人就技術入股事項寫出書面報告,經知識產權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報主管領導批准。

第十六條

技術入股的操作,應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辦理,所發生的費用,由我公司承擔。

第十七條

我方在公司任職的管理人員有相關部門和主管領導共同協商擬定人選,並報領導批准。

第十八條

在成立公司的協議中可以約定歸屬我方的技術股份分為公司法人股,有傑出貢獻的技術發明人也可佔個人股。個人股佔我方技術總股份的比例參照我公司現行知識產權獎勵辦法中提成的比例確定。個人股直接參與公司的分紅。公司法人股的收益,不再獎勵給個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知識產權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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