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僱人在府河捕撈螺螄獲刑半年 老闆說“再也不敢了”

長江日報:僱人在府河捕撈螺螄獲刑半年  老闆說“再也不敢了”

小小的螺螄,在河流中似乎隨處可見,無足輕重,然而,一名男子許某卻因在天然水域中大肆組織捕撈螺螄被當場抓獲。長江日報記者21日從黃陂區法院獲悉,許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刑半年。

許某今年50歲,仙桃人,目前居住在東西湖區,從事個體工作。法院審理查明,從2018年10月底至11月10日,許某在無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多名工人,駕駛3艘捕撈船,使用禁用漁具吸螺機在府河流域捕撈螺螄,每日採捕螺螄數千公斤,通過變賣從中獲取非法盈利。經當地村民舉報,同年11月10日,許某等人船靠邊卸貨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查獲螺螄9.79噸。隨後,螺螄被全部放生。根據相關規定,吸螺機為長江干流禁用捕撈工具。

庭審中,公訴機關在庭上列舉了10位證人的證詞。其中8名證人是跟隨許某上船捕撈的工人。據他們稱,每次行動從府河黃花澇碼頭上船,開到府河上游,用鐵耙子在水底撈,再用高壓泵管子將螺螄吸起來,然後將螺螄運輸到黃花澇碼頭,由專人開著吊車拖運螺螄。

“螺螄不值錢,我是養魚的,撈螺螄主要是為了餵魚。”法庭上,許某自稱不知道自然水域是禁止捕撈的,不知道使用的工具是違法的。他還說並沒有打撈螺螄的經驗。“再也不敢了,認罪認罰。”許某在庭上說。

據介紹,府河黃陂段是長江的支流,為自然生態水域,根據相關管理條例,為禁止捕撈水域。

公訴機關出具相關證據表示,螺螄是天然水域內具有天然價值的水生生物,作為構成生物鏈和生態平衡重要的組成部分,一定情況下具有防治水域汙染的功能。螺螄可以保護水產資源生存環境,維繫生態平衡,過度捕撈會損害江河湖泊的環境治理,加大環境資源修復的難度。依據湖北省相關水產管理條例,禁止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擅自大量採捕螺螄。

法院審理認為,許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止捕撈的天然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許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依法沒收許某非法所得人民幣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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