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詳解“離婚訴訟”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目前解決離婚糾紛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即男女雙方當事人均自願離婚,並就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符合法律規定的,發給離婚證;二是訴訟離婚,男女任意一方認為雙方感情破裂,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麼離婚訴狀如何撰寫、哪個法院有管轄權、該如何舉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庭庭長張琳為你詳解離婚步驟。

離婚訴狀的撰寫

男女雙方當事人在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時,均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訟的訴狀除抬頭標題外,一般包括四大部分:一是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家庭住址、郵政編碼以及聯繫方式,如有訴訟代理人,註明訴訟代理人的相關信息;二是訴訟請求;原告需要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的給付、探視權的行使、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分割和負擔、損害賠償金的請求等,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三是事實與理由:原告圍繞提出的訴訟請求,闡釋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事實與理由應當簡明扼要、實事求是;四是尾部:寫明受訴法院名稱,起訴人簽名並寫明日期,如果一併附有證據,列明證據份數。

但應當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行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女方懷孕提起離婚訴訟。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女方懷孕是因與案外人出軌導致的),則法院應予受理。

(3)離婚訴訟的再次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離婚訴訟中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該再次起訴的限制適用於原告,不適用被告,在此期間,被告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的管轄

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中的舉證

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有權提供證據。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雙方的基本身份情況材料,包括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結婚證、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等;

二是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債務情況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的產權證書、銀行存單、股票賬戶、公司股權證明、舉債憑證等;為證明一方的工資收入情況,應提交納稅證明,有合理理由無法提供納稅證明的,可以提交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

三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婚外出軌、與他人同居等證據材料;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亦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房產等財產的市場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評估,由法院委託評估機構予以評估。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所要調查證據的內容、要證明的事實及申請法院調取的原因。

離婚訴訟的費用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原告起訴,應先預交訴訟費用。如果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原告訴訟請求之外的財產分割請求,被告亦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確有困難,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單位出具的困難證明。

離婚訴訟二審終審。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後,如雙方均未上訴,上訴期滿後,一審判決方生效,雙方婚姻關係解除,當事人才可以另行結婚,在此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另行結婚;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後,如一方或者雙方上訴,則需要等二審維持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判決送達當事人後,當事人才可以另行結婚。

在二審終審判決未送達或者二審改判不準離婚以及二審發回重審等情形下,當事人均不得另行結婚。

法制日報記者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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