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公民舉報黑惡勢力犯罪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掃黑除惡工作部署要求,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掃黑除惡工作積極性,鼓勵公民提供黑惡勢力犯罪線索,進一步促進新形勢下掃黑除惡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和一般惡勢力犯罪團伙。

第三條 公民向公安機關舉報黑惡勢力犯罪、提供相關線索並經查實,查獲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和一般惡勢力犯罪團伙以及破獲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或抓獲黑惡勢力團伙成員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

公民根據公安機關另行發佈的具體舉報需求提供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從其規定。

第四條 按照誰核查、誰認定、誰獎勵的原則,全市各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舉報獎勵資金。重大涉黑涉惡線索由市級公安機關核查,線索查實認定後由市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獎勵資金;一般涉黑涉惡線索由縣級公安機關核查,線索查實認定後由縣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獎勵資金。

第二章 舉報範圍和內容

第五條 公民發現或知悉的下列情況,可以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一)公安機關未發現或掌握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線索;

(二)正在被立案偵查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所實施的但公安機關尚未發現或掌握的犯罪案件線索;

(三)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的具體落腳點或藏身地線索。

第六條 公民舉報時,應儘可能提供案件線索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案情和有關證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綽號)、住址、主要特徵、藏匿地點等及主要犯罪事實、證據情況等情況。

第七條 公民舉報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不得故意編造、歪曲、誇大或縮小事實,同時,舉報人應說明線索來源。

嚴禁借舉報為名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否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章 舉報方式和途徑

第八條 公民通過下列途徑和方式向公安機關提供黑惡勢力犯罪線索:

(一)來信舉報。公民可通過公安機關公佈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舉報信箱(或來信地址)舉報;

(二)互聯網舉報。公民可通過公安機關公佈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互聯網舉報信箱舉報;

(三)現場舉報。公民可直接到公安機關或向公安民警當面舉報;

(四)其他方式舉報。

第九條 公民向公安機關舉報黑惡勢力犯罪線索,可以公開或秘密進行,並可採取實名或匿名方式舉報。

實名舉報的應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繫方式等情況。匿名舉報的,舉報人在舉報時可使用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密碼作為本人代碼,公安機關保證密碼的安全。

第十條 公安機關保障舉報人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在核查、獎勵、宣傳等過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透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對公民舉報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按照線索核查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核查。除無法通知或有礙核查外,經核查屬實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應當向舉報人反饋。

第四章 獎勵

第十二條 公民舉報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發揮作用分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

直接作用是指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直接獲取有力證據查獲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破獲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或抓獲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重要作用是指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獲取其他相關線索、信息,通過進一步工作,查獲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破獲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或抓獲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

第十三條 公民舉報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根據其作用大小和核查結論不同,按下列標準獎勵:

(一)查獲黑社會性質組織:起直接作用的,獎勵人民幣20000—5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獎勵人民幣10000—20000元。查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起直接作用的,獎勵人民幣10000—2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獎勵人民幣5000—10000元。查獲一般惡勢力團伙的:起直接作用的,獎勵人民幣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獎勵人民幣2000—5000元。

(二)破獲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獎勵人民幣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獎勵人民幣500—1000元。

(三)抓獲黑惡勢力團伙成員:起直接作用的,抓獲團伙頭目或骨幹成員獎勵人民幣2000—5000元,抓獲一般團伙成員獎勵人民幣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抓獲團伙頭目或骨幹成員獎勵人民幣1000—2000元,抓獲一般團伙成員獎勵人民幣500—1000元。

同一人舉報而查獲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抓獲該團伙成員及破獲團伙成員所實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較高獎勵幅度內確定獎勵金額,不重複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0元。多人共同舉報同一線索的,獎勵公安機關最先受理該線索的舉報人。多人同時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舉報人協商分配獎金,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獎勵範圍:

(一)黑惡勢力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員檢舉揭發的;

(三)公安機關事先掌握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知悉的;

(五)其他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況。

第十五條 獎勵在舉報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被查獲、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被抓獲,相關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偵查終結後兌現。

具體認定標準和認定時間: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公安機關以《刑法》二百九十四條移送審查起訴後;惡勢力犯罪團伙為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審查起訴後。

第十六條 公民舉報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公安機關在相關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的10日內,經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後,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匿名舉報或無法通知的,公安機關在當地相關媒體上進行公佈。

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或獲獎信息公佈之日起1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願放棄。

第十七條 獎金領取方式:

(一)舉報人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當面領取獎金的,舉報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提供舉報材料複印件或簡述線索內容。

(二)舉報人委託他人領取獎金的,領取人需同時提供本人及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並提供舉報材料複印件或簡述線索內容。

(三)匿名舉報人本人或委託他人領取獎金的,需提供舉報人代碼(匿名舉報時,舉報人使用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密碼),並提供舉報材料複印件或簡述線索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蕪湖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20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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