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有什麼不一樣?

每回一推出稅收優惠政策,就有不少老闆問,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業”、“小微企業”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能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呀?

其實“三小問題”不僅老闆們容易搞混,就連某些不夠專業的財務小姐姐也會弄錯。

今天信合企業服務平臺小編就簡明扼要地講一講。

1.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完整的表述應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2019適用的優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依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特別提醒,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不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只要滿足要求,均可享受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有什麼不一樣?


2.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本身是個含義廣泛的統稱,在稅收優惠政策當中,也有好幾個意思,但最主要的一條就是針對“免徵增值稅”的。

重點提醒!“免徵增值稅”只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而不是所有小微企業。

適用的優惠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注意:如果開具的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需要正常繳稅的。)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這個政策可以說是被廣大小微企業和個體戶使用最廣泛的政策,一般公司成立了,只要月銷售額在10萬以下,都可以不繳增值稅。


小型微利企業?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有什麼不一樣?


3.小型、微型企業

國家工信部、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2011年6月聯合出臺《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型、微型企業”就是指其中的兩類企業。

適用的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相關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即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小型微利企業?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有什麼不一樣?


綜上所述“三小企業”分屬於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的特指納稅人。

小型微利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特定優惠對象;

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增值稅的特定免稅優惠;

小型、微型企業屬於企業規模劃型中的兩類企業,可享受印花稅特定免稅優惠;

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指企業納稅人而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個人,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既包括企業也包括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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