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架不成起衝突 女子賠償又獲刑

朋友與他人發生爭吵過程中本想勸架,卻未能正確理性對待。近日,樂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7年10月6日晚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與朋友王某甲等人在某KTV4樓某包廂唱歌,被害人陳某某與朋友陳某甲等人也在該KTV4樓另一個包廂唱歌。期間,王某甲因感情糾紛來到被害人陳某某的包廂找前夫陳某甲,並與前夫陳某甲發生爭吵,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等人作為雙方朋友也先後加入爭執。當日晚21時20分許,在該KTV3樓電梯旁的樓梯口處,雙方偶遇,隨後繼續發生爭執,被告人王某某見被害人陳某某與自己朋友有激烈言語並伴有推搡,遂從別處拿起一個啤酒瓶,朝著被害人陳某某頭部砸去,致被害人陳某某頭部流血不止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鑑定,被害人陳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朋友與他人發生爭吵過程中未能正確理性對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積極賠償了被害人陳某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持兇器實施傷害行為,依法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節,故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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