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必須嚴格把關,不能把“港獨”放進來

一個殺人犯是否得到應有的懲罰,暴徒和臺灣當局從未關心。

陳同佳臺灣殺人案促使港府修訂《逃犯條例》,而港府提出的“一案一移交”個案處理建議因同時適用香港與內地逃犯個案移交,從而引發了持續四個多月的暴亂。

修例變成導火線,而暴亂的目的不再是修例,是爭奪香港管治權。此次暴力活動幾乎符合“顏色革命”的基本特徵,但也暴露出香港種種深層次的問題,有經濟、法律、教育、傳媒、政府團隊等方面的原因,值得任何一方認真反思。

臺灣民進黨當局借香港暴亂撈取好處,為即將到來的臺灣地區領導人大選吸引選票,徹底暴露出其為私利而不顧公義的一面。蔡英文為了迎合香港的反對派,首先對港府的修例橫加指責。陸委會則一開始就表明不會在《逃犯條例》修法前提下與港府協商,亦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以行政干預執法,令罪犯逍遙法外,令正義得不到伸張。

区议会选举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把“港独”放进来
区议会选举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把“港独”放进来

陳同佳刑滿出獄,公開道歉。圖片來自港媒

由於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刑事法律主要保護“當地社會”而非其他地區,故一般不會對香港居民在域外犯罪實施管轄。當然,例外還是有的。例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3P條之規定,如果香港人在香港境外實施附表2所列的性犯罪行為,香港法院有管轄權。不知道立法者為什麼對性犯罪如此重視。

至於其他更為嚴重的罪行也有例外。1998年11月,一名男子在香港串謀殺人,但殺人行為在新加坡實施。該罪犯最終在香港初審法院接受審判。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評價,香港對該案實行管轄權十分必要,因為該案件極大地影響了香港的聲譽。可惜,陳同佳臺灣殺人案,沒能在香港起訴,估計是由於案發地點不在港,證人與證物俱無,控方無法就殺人案提出起訴。2019年4月,陳同佳因涉嫌盜用女友銀行卡和其他物品被律政司以洗黑錢罪起訴,並被香港高等法院判處入獄29個月。經扣減刑期,陳同佳於2019年10月23日在香港刑滿出獄。

應該說,陳同佳出獄後的去向是香港市民關注的重點。陳同佳不僅向被害人家屬致歉,還表示要去臺灣投案和接受審判。但是,臺灣當局又作出了侮辱香港司法權的舉動,表示希望派員來港,將出獄後的陳同佳押解到臺灣。對此,香港特區政府也發表聲明,表示不能接受這一做法:“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

陳同佳在香港已經刑滿釋放,想去哪裡,本是他的個人決定。雖然筆者十分贊同陳同佳主動去臺灣投案和接受審判,但既然臺灣當局從一開始就阻擾港府修例,那麼在沒有刑事司法合作的前提下憑什麼要求港府給予司法配合呢?臺灣當局應該自行為陳同佳赴臺提供便利,並在陳同佳到達臺灣之際將其緝拿歸案才對。

當然另一方面,陳同佳的去向對示威暴力人群沒有什麼影響。因為前面就已經說過,反修例只是導火線,從暴亂開始那一刻起,修例與否已經不是焦點,目標是奪取管治權,包括即將來臨的區議會選舉。

事實上,區議會選舉是個大問題。目前,暴徒破壞議員辦事處,製造恐怖氣氛,對和平、公正選舉造成重大障礙,對建制派也非常不公平。因此,有不少聲音提出要推遲選舉,首先要平息暴亂,不過香港政府並未給予具體回覆。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參選人資格問題。

区议会选举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把“港独”放进来

黃之鋒帶隊衝擊代表建設力量的候選人陳凱欣的選舉活動,引發衝突。圖片來自港媒

2016年立法會選舉期間,選管會增設“確認書”制度,候選人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當時,法官在處理“香港民族黨”陳浩天被取消參選資格一案時,明確表示,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不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實質要求;陳浩天及“香港民族黨”多次公開宣稱要推動“港獨”、廢除《基本法》,明顯與聲明、《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有牴觸,選舉主任曾給陳浩天機會解釋,只是陳浩天拒絕,而非沒有合理響應的機會。

法官還對選舉主任的權力作出解釋,選舉主任獲法律授權,有實際權力客觀判斷參選人是否效忠特區,及考慮法定聲明以外的資料,包括政黨背景等。根據《選管會(立法會)規例》,選舉主任更可要求候選人提交“任何其他資料”。

即將來臨的區議會選舉也是如此,參選人資格確認,關鍵是選舉主任要嚴格把關,不能讓“港獨”者進入區議會。

10月28日的最新消息,香港區議會選舉仍將按原定日期11月14日舉行,在1098份參選人提名中,7份被裁決無效,備受關注的“亂港分子”黃之鋒未獲確認。

区议会选举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把“港独”放进来

選舉主任下發黃之鋒提名無效的裁定通知書

稍早前,黃之鋒公開叫囂並慫恿一眾“港獨”分子擾亂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簡介會,叫喊口號、投擲水杯、打出所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政治標語,黃之鋒被保安抬離會場後再次折返,最終導致簡介會中斷。而正是這個高喊著所謂“光復香港”、“民主自決”的黃之鋒,竟然還公開辯解自己不主張“港獨”,此行顯然無法矇混過關。

香港暴亂持續四個多月,暴徒們打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口號肆意打砸搶,令香港蒙受重創。這個口號絕非簡單的政見宣洩,它的真實含義就是:“光復香港”的目的就是“港獨”,“時代革命”就是為“港獨”而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光復”一詞通常是指恢復(已亡的國家)、收回(失去的領土),用在香港顯然別有用心。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迴歸後是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光復香港”是什麼意思呢?是要恢復到港英管治下的香港嗎?這難道不就是否認中國政府的主權管治,難道不就是“港獨”嗎?

媒體及大眾輿論卻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包裝成“以強調革新與改變是不同年齡者都可以參與的行動”,這更說明提出此口號者險惡用心,將年輕人引向歧途。更因為在此口號下出現連續性的縱火、襲警和打砸搶,所謂的“革新與改變”實際上是將香港推向深淵,令廣大市民蒙受痛苦和噤聲。過去有人用“言論自由”來掩飾“港獨”言論。現在,“光復香港”不僅是公開宣揚“港獨”,而且實際上通過“時代革命”的口號鼓動年輕人用暴力手段推動“港獨”。這一判斷也是有大量證據證明的,從6月中開始,出現了大量挑戰“一國”底線的非法行動,焚燬侮辱國旗、汙損中聯辦大樓國徽等等。

区议会选举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把“港独”放进来区议会选举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把“港独”放进来

黃之鋒等人在區議會選舉簡介會上鬧場 圖片來自港媒

因此,選舉主任有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去嚴格把關,千萬不可讓宣揚“港獨”分子通過提名,成為區議會候選人。各界必須清醒看到:當前有大量政治人物以及意圖參加區議會選舉政客都是“港獨”的積極推動分子,如果要遏止“港獨”言行在香港蔓延及肆虐,特區政府必須把好關,絕不允許支持或打著這些政治口號的政客參選,並進入特區憲制架構之內。“港人治港”絕不等於“‘港獨’分子治港”。

當然,區議會選舉的進行也需要一個穩定、平和的社會環境。選舉不能在暴亂和暴徒的威嚇下進行,否則可能是不公平的競選。

然而,10月初港府出臺《禁蒙面法》後,暴徒行為更是不斷升級,尤其是出現了故意殺人(割頸)的惡劣行為,他們仍然蒙面打砸搶、縱火和襲警。

但是,這是否說明禁蒙面法無效呢?筆者認為,出臺《禁蒙面法》肯定是有積極功效的,至少在非法集會中和暴亂行為時,蒙面本身已經構成犯罪。再者,一部法律出臺是否有效,需要時間的檢驗,現在下結論為時尚早。

法案實施後仍然暴力升級,可能是幾個原因:第一,警察存在一定顧慮,因為他們的執法行為仍然得不到足夠的支持,大學高層甚至政府將警察行使武力混同非法暴力,令警察顧慮重重。警察只能憑藉專業精神、為維護香港法治孤軍奮戰。因此,香港政府更應該對警察嚴正執法發出清晰的支持。此前有官員說,特區政府不會容忍任何違法和暴力行為,包括警察。這句話說明有關官員既不懂法,又欠缺政治敏感度。筆者必須再次指出,暴徒的暴力與警察使用武力是本質不同的。警察使用武力是不能被視為暴力的,只有過度使用武力的問題。將警察合法使用武力與暴徒使用暴力混淆,這不僅誤導社會,更令警察不僅流血流汗,還要流下傷心的眼淚。

第二,警察仍然使用最低武力對付暴徒。因此,在最低武力之下,警察只能驅散暴徒,也只能抓捕有限的暴徒。筆者認為,警察不僅應該提升武力對付暴徒,而且要用組合拳對付暴徒。例如:動用直升機觀察和指揮調動、集中優勢警力包圍小股暴徒、一定數量組合的便衣行動、迅速甄別和上門抓捕,等等。

第三,港府應該積極研究根據《緊急法》出臺其他法例,禁止網上煽動、宵禁令,為警察嚴正執法提供更多法律保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