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以兒子被情敵開車撞死,兒媳能否繼承財產為例

論法的精神|以兒子被情敵開車撞死,兒媳能否繼承財產為例

情夫吳某為了情婦黃某撞死其丈夫趙某,後趙某父母欲剝奪兒媳黃某的繼承權將兒媳告上法庭,法院沒有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反而支持了兒媳黃某繼承丈夫財產的訴訟請求。

一個簡單的案件再次讓大家大跌眼鏡,有人說這是法律的無情,也有人說這是法律的殘忍

本案的焦點是情夫吳某殺死情婦丈夫趙某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而與黃某沒有任何關係。

按照法律規定,妻子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繼承丈夫的財產沒有任何問題。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在於嚴格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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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之死和德國磨坊

蘇格拉底面對誹謗入罪,本身可以逃走,朋友也願意出錢為其保釋,但是蘇格拉斯寧願赴死也不願意逃跑,因為他知道一旦自己逃走就屬於在實施上否定了法律的裁決。從另一個方面講,蘇格拉底是“愚昧”的尊重法律完美主義者,雖然法律並不完美,但是請嚴格遵守法律。

德國的國王腓特烈二世因為磨坊吱吱呀呀聲音困擾,於是想將磨坊納入其宮苑。據說,國王曾給磨坊主要求購買磨坊,但是當時磨坊主並不缺錢,因此告訴國王自己不想賣,國王大怒將磨坊摧毀。磨坊主起訴國王,法庭依據法律判決國王將磨坊恢復並賠償損失。這個嚴格遵守法律的判決一直為人們所津津樂道,即使是國王也要與普通公民一樣遵守法律。

雖說如此,如果法律違背了良知怎麼辦?

法律本身來源於良知,但是應獨立於良知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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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是人們心中的處事規則

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當是按照當時的全體人們的良知制定的。比如投機倒把罪

是在1997年才從刑法中取消,在制定該罪的計劃經濟時代,1971年規定了此罪,畢竟在當時人們的良知中這種行為確實擾亂了經濟秩序,是可以入罪的。

歷史的潮流滾滾向前,良知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更新,因此我們需要不斷的立法以滿足日益變化的良知的要求。

良知具有差異性,它存在於每個人的內心,很不穩定。法律具有暫時的穩定性。因此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就是按照已然存在的良知辦事。

如果現在誰提議按照良知審判,世界就會陷入混亂之中,因為良知實在是太不確定。

以不斷修改的法律來滿足公民的良知,法律的修改就是以靜態的法律追趕人們動態的良知的過程。

法律的判決是證據累積的效果,證據是一切裁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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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材料

在實際的司法過程中,定罪量刑不能想當然。

比如判決書是否可以證明被告人服刑了呢?

很多人肯定說,判都判了,肯定是到監獄服刑了。但事實並不一定如此,是否服刑要看監獄裡是否有其服刑記錄,近期報道的孫果果也是判刑了,但是並沒有服刑。

比如一方被害人所有陳述均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能不能定案?

被害人認為只要自己把情況告訴了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就應當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確實,能夠打擊所有犯罪是刑法首先要追求的目標,但是如果在只有被害人陳述的情況下定案是不是也犯了“偏聽則暗”的錯誤,因此我們法律規定了只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不能認定犯罪。

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是矛盾的雙方,都是追求的目標,既要打擊犯罪,又不能冤枉好人。

回到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情婦黃某與其情夫吳某合謀實施殺害其丈夫,第一是不能對黃某定罪,因為定罪量刑要依靠證據,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就不是法律事實;第二也不能憑良知認為因為黃某出軌有過錯就剝奪黃某的繼承權,法律沒有如此規定,良知不是斷案的依據。

論法的精神|以兒子被情敵開車撞死,兒媳能否繼承財產為例

我相信網民義憤填膺的意願一定會在立法中有所體現。

法治乃良法善治,首先要有良法,而良法是良知的制度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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