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只要不服第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就可以提起上诉?

回答是否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的对象只能是以下两种:第一,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第二,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尚未生效的三种民事裁定,即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指除最高人民法院外的各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当于中级的专门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不可以提起上诉的对象包括: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第三,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包括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出的判决;第四,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第五,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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