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村集體土地賣給個人老闆,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海闊天空38237


首先要告訴你這是違法行為無效交易買賣!農村集體制土地使用權根據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規規定,必須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省級以下行政機關都沒有審批權限!村委會只有出讓簽訂承包使用權,而不是買賣交易。承包權最長期限目前好像是30年不變。


唐伯虎點蠟燭9527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不能自由買賣。什麼意思呢?就是說農村的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農民不能私自出售土地,村集體也不能私自出售土地。但實際上農村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依法出讓的。


把農村的土地賣給個人老闆,使用年限是多少年要分情況,賣給本村人和非本村人以及土地使用性質不同,使用年限都是不一樣的。

賣給本村人。

1、賣給本村人當耕地使用,使用年限就是土地承包期的年限。也就是說,只要國家土地承包政策不變,不收回土地打散重分,土地使用權在承包期內都屬於購買人承包經營。

2、賣給本村人做宅基地,使用年限為無固定期限。戶口在使用權在,房子在使用權在,戶口遷出了,房子在仍有使用權仍在,房子不在使用權就被村集體收回。


賣給非本村人。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賣給非本村人,只能通過依法徵收出讓的形式進行出讓,首先,購買人需要向村集體或者農民依法支付徵地補償,並向國家繳納土出讓金,辦理農地轉國有建設用地才能合法出讓。比如,國家依法將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然後再由政府名譽出讓給非本村人,出讓為商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期為40年,出讓為商品房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期為70年,但農村集體土地但被徵收為國有土地出讓給他人使用後,使用期到期後,土地的使用權仍屬於國有,不屬於農村集體所有。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土地賣給個人老闆,使用期限是多久,取決於出賣給什麼人,取決於一出讓后土地的使用性質,購買人不同,出讓後的土地性質不同,使用期限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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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粑兄弟


回答,把村集體土地賣給個人老闆,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一,村和社區沒有權力賣集體土地,只有出租,扭轉和流轉,他們分為甲乙方,甲方是村委主人,他是全村的一名法定代表人,乙方是用地使用人,共同協議,雙方共同按照國土資源部所規定的文件指行,文件已下發到最基層,就是村委會和社區,土地三十年不動,不能超過年線。

二,但是三十以內是用地單位使用期,超過年線村委會綜止合同,有權收回,不違被土地管理的文件,按章辦事,使用土地單位不允許在上面建永久性和半永久附屬物,若搭建房屋和其它基礎設施,一但發現立即拆除,允許安種小麥,水稻,藥材,養殖和再生物。

三,村和社區,不允許買賣集體土地,沒有權力買賣,便有屬於私買私賣,屬於違法犯罪,不法行偽。若有買賣必須報告土管部門審批報告,必須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局和人民政府批示,有紅文,有批號許可使用,租用,扭轉和流轉才是合法,私買私賣即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


萬則紅


把農村集體土地賣給老闆,使用權是多少年?這個向題很怪幾呼是不存在的事情。因為土地法明確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村集體(村委會)與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共同按行政區劃把土地按農業人口在1998年就分給農民,有效期卅年。2018年中央再決定,把第一輪承期再延三+年,這樣就是2057年。因為本題說是把村集體土地賣給老闆,沒說明用途!①首先弄清誰把集體士地賣給老闆?村委會沒有這個權力,這麼做是違法的。鄉政府也沒有這個權力。村委會對集體土地有權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按農業戶口人頭,分配給農民(以戶為單位)按上級要求籤定承包經營合同。和宅基地使用合。經國家確權認證,發證。所以這個題目用《賣字》就是犯法行為,所以也不涉及土地使用多少年問題!!從另一個思路去想,就假設老闆是搞房地產的,需要徵用這塊土地,也要由縣級政府和土地局官員,到待徵地村委會,說服,動員,讓農民自願同意!共同簽民主議定書!簽名,按手印,再逐級上報,由國土局批准徵用!下達文件確認!由用地業主按國家規定交款,上級再把一部款交給村集體,(條件合理可分配給農民,或直接給農民)但這麼作,也決不等於村委會把土地賣給老闆!②老闆如果是想農埸搞集約經營,那更不用土能買賣,可以租用,可次讓農土地入股,年終分紅,這隻需土地經營權流轉就可以了!年限只要不超過2057年末就可以了。總之這道目的現象是不存在的,違法違規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更談不上多少年!!


關玉良


把村集體土地賣給個人老闆,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的是,在我國目前現行的土地政策下,集體的土地不可能賣給私人老闆。通常我們所說的以前集體的土地現在歸個人老闆使用,存在以下情況:

一是農業用地轉為其他用地的,這個必須依法辦理土地徵用手續,由國家統一規劃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轉為非農業用地,國家合法徵用,並對農村集體和村民進行徵用補償後,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根據規範的土地使用性質,國家通過合法的手續,將土地使用權(記住,不是所有權)轉讓給個人老闆,個人老闆在該土地那建立工廠進行生產。不個使用期限,有國家按照政策和土地使用者的個人老闆約定,個人老闆雖然擁有該土地的使用權,但每年都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即使國營單位佔用的國家土地,也都依法繳納土地私用稅,因為該土地為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不管哪種方式取得,都要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是,村集體把集體的土地依法租賃給個體老闆,進行種植和養殖,不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這種情況下,個體老闆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限,由村集體和個體老闆約定,但使用年限和土地流轉一下,不應該超過該輪土地承包期。也就是說,個體老闆在農村投資農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租賃形式,不可能是購買形式,除了國家徵用,任何村集體都沒有權力把集體土地進行拍賣,我們通常認為的拍賣,實際上是以叫行形式出讓的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還屬於租賃方式的一種,而如果出賣,那是出賣了土地的所有權,這是國家所不允許的。

過去有句俗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說的是封建社會中,雖然土地私有制,但當時是家天下,封建王朝的統治者掌握生殺予奪的大權,私有形式實際上是虛設。而我們國家是社會主要國家,土地所有制已經徹底消滅了私有,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只有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兩種性質,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國家的展和城鎮建設的需要,可以被國家依法徵用。但是,不管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拍賣出讓或者租賃的,只是土地的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不存在賣給某個私人老闆的問題。

至於具體的使用年限,要區別不同情況,被國家徵用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後,用於住房建設的,使用權70年,工業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使用年限為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農村集體土地的出租轉讓使用權,要要看具體合同。村集體對外租賃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不應該超過該輪土地承包期。


齊東晏子


把村集體土地賣給個人老闆,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集體,歸屬於全體村集體組織成員。不允許買賣,只能流轉、承包或者經過審批後進行徵收。

題主說的這類情況,應該是那類在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工廠、養殖場等這建設項目。其實這是題主理解的方向失誤。這類工廠、養殖場,都是經過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審批之後,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才進行的建設。

之所以這麼說,就是因為村集體的土地是不能買賣的,只能是經過村集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成員通過後進行對外的流轉、租賃,如果改變土地的用途變為建設用地、養殖用地等還需要經過建設審批才可以,否則就是違建了。

至於流轉的年限是多少年,一般來說不會超過耕地的承包年限。比如我們現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順延至2057年,那麼村集體的土地對外流轉一般也限制在2057年以內。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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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1月24日,是一個普通的日子,但這一天,是中國農村改革開始的日子,是新中國農耕史上的大日子,因為這一天安徽省鳳陽縣小溪河鎮小崗村18位農民以“託孤”形式,冒著巨大的風險按下紅手印 ,將村集體土地“分田到戶”,拉開了中國農村改革的序幕,小崗村這個舉動,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小崗村這個“生死契約”事實上就是中國農村第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的積極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由上而下,改革浪潮席捲全國,到1983年,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在全國普及開來,90%以上的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90%以上的耕地實現了家庭承包,在小崗村大包乾等農業生產責任制基礎上形成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們黨農村政策的重要基石,

農村土地制改革必須始終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新形式下深化農村改,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須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要抓緊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真正讓農民吃上“定心丸”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尊重農民意願,是40年農村改革的基本遵循,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

(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這是農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創新,放活土地經營權,推動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要把握好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制度,要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

歷史潮流的車輪不斷向滾進,為順應農業農村發展形勢,全面推進現代農業建設,2009年開始,我國開始在試點地區開展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為承包農戶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是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政策的基礎,是推進“三權分置”、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手段,自2014年開展省試點以來,經過各地部門的不懈努力,全國承包地確權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實現全國農村承包地“一張圖”。


根據農村土地轉讓合同規定,不得簽訂比承包證上最高的使用年限,最高使用權是50和70年,但是合同最長有效是30年,否則以後你的繼承人將無法理解你所做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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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集體土地賣給個人老闆,使用年限是多少年?如果村集體真的把土地賣給個人老闆,那就說明村幹部,心中無法律,膽大妄為,肆意賤踏法律。現在是一個法治社會,人人都應當尊守法律,人人都應當敬畏法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汙挪用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從以上法律法規來看,土地根本就不允許買賣。如果個人老闆想用集體土地,那也得同過正規手續審批,把農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才可以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規定也可以同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經營戶協商,可以依法流轉土地使用權。但是流轉來的土地必須是用於和農業生產或者是和農業生產有關聯的產業。土地使用權最多不能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年限。


手機用戶王竹清


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賣給老闆 可以申請50年和70年使用權,

1.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獲取利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分為農民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放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需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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