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書未約定遲延履行利息,在強制執行階段如何要求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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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調解沒有就遲延履行作出利息,那麼就說明當事雙方在調解時沒有就調解後再次遲延履行進行利息約定,這部分基於債權主標的所產生的利息就不能再主張。但是關於履行調解書,還有加倍遲延履行利息可以申請,這是法定的,不管有沒有約定都可以直接申請對方支付。

01

經法院確定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了調解協議,經過法院的認定後製作的調解書送達後,債權一方有權要求不按期履行義務一方按照調解書的約定來履行調解內容,如果對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這裡的問題是,調解書未約定遲延履行利息,那麼強制執行時是該如何申請。首先調解書沒有就遲延履行單獨約定出違約責任,那麼屬於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利息肯定不能再主張。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按期履行義務的,應當支付加倍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這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不管調解書是否載明,以及雙方是否有約定,違約一方都需要支付這部分利息,守約一方只需要按照強制執行的要求提出就會獲得支持。

02

法定加倍遲延履行利息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義務方及時履行,具有罰息的性質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律為什麼要如此規定呢?這是為了促進義務方及時按照判決或者調解書來履行義務,這樣更容易實現法律定紛止息的目的。而調解書本身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文書具有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文書種類,所以債權一方可以直接依此為依據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時,直接要求義務方一併將遲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也支付了。

結語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通常是每天萬分之一點七五,將這個係數乘以遲延履行期間再乘以遲延履行的債務金額計算得出。這種明顯帶有懲罰性質的罰息其實挺有誘惑力的,所以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強制執行時一定不要忘記了主張遲延履行的加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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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利息包括兩個部分: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如果調解書未就一般債務利息予以確定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法定的利息,具有懲戒性。即便調解書未予以約定,在強制執行階段,也能向被執行申請人主張。


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中一般都會明確就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予以明確。

一般民間借貸的調解書中會有以下幾項內容:應當歸還的本金多少、欠付的利息多少、利息是按照什麼利率計算出來的、還款的時間、未按指定期間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



調解書中未予以明確,也不影響執行申請人主張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的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利息=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利息按照調解書中確認的利率予以計算;如未確定給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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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書未約定遲延履行利息,在強制執行階段如何要求利息?

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一般會註明遲延履行的後果,即便是不註明,也不影響當事人依法主張查驗履行期間的利息。

一般來講,原雙方約定了逾期利息的,強制執行階段應付利息=原雙方約定利息+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

原來雙方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強制執行階段應付利息=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

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起算時間從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生效次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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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文書中沒有利息的內容,當然對此不能提出主張。

至於違反調解書延遲履行的加倍利息,是法定的,依然可以主張。


西部行者lp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於2019年11月8日發佈,

其中規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

因此,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案例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浙1081民初10676號】

被告台州市兄弟鞋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原告金興斌借款143000元,並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青島牛南希律師


小法匠一直在法院工作,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你。

一般調解或者判決未明確債務利息,那麼在執行期間要求支付利息是沒有依據。判決書中一般會明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雖然你的案件是調解的,在申請執行時可以一併申請。


小法匠


遲延履行金一般由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如果判決書沒有確定遲延履行金,執行部門執行的時候就無法執行遲延履行金,沒有判決不可執行,這是原則。如果執行部門超越判決書計算了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沒有異議,也是可以的。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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