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 武松殺了潘金蓮為何沒有被判死刑?通過《水滸傳》看古代法律文化

《水滸傳》作為一部深刻反映社會現實的古典文學作品,其中存在很多能夠被民眾理解接受卻又不合法的現象,由於當時民眾沒有特別明確的法律觀念,他們總是站在道德文化和江湖恩義的角度上思考和處理問題,常常忽視法律的權威性,因此便出現了《水滸傳》中的一大矛盾:

“情與法的矛盾”“。

“情”與法的矛盾

“情”是一個抽象名詞,它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六個解釋:“感情;情面;愛情;情慾;情形;情況;情理;道理;”在此本文取第一個解釋“感情”,並以為感情是親情、愛情、恩情等的總稱。《水滸傳》雖然以寫江湖道義、替天行道為主,但其中確實涉及了許多情感問題,如武松出於血濃於水的親情,殺死潘金蓮和西門慶為兄報仇;閻婆惜出於對張三的愛慕之情,不顧宋江顏面與張三私通;晁蓋出於報答宋江的恩情,毅然率領眾兄弟劫法場救宋江。親情、愛情、恩情,追求這些情感本身存在一定的合理之處,可是在這些情感支配下的行為卻又觸犯了法律,從而出現了“情”與法的矛盾。

  • 一、親情與法的矛盾

親情是由婚姻、血緣或領養關係所聯結的親屬之間的深厚情感。中國古代社會重視宗法倫理,在以血緣和婚姻紐帶聯結而成的親屬團體內部,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包括權利與義務等內容的倫理親情關係。與倫理規範不同,法律規範則注重人的社會性,調整普遍存在的一般社會關係。由於直接目的不同,倫理與法律在實現自身功能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衝突。這些衝突在《水滸傳》中的最典型表現就是親親相隱和血屬復仇,這些衝突集中顯示出倫理親情與法律的矛盾。

1.宋江“殺惜”與宋太公的庇護

《水滸傳》第二十一回,閻婆惜拿梁山草寇與宋江的書信要挾宋江,令宋江應允她眾多無理的要求,可是宋江都答應之後,閻婆惜還是不予歸還書信,激憤之下宋江殺死閻婆惜倉皇而逃。回到家中,宋江的父親和弟弟得知事情原委後將其藏於家中密道內,並向官府隱瞞了宋江的行蹤,助其逃跑。這裡所講述的便是宋太公和宋清二人的包庇罪行。


武松殺了潘金蓮為何沒有被判死刑?通過《水滸傳》看古代法律文化

首先,宋江殺閻婆惜屬激情殺人。“激情殺人”是現代刑法中故意殺人罪中的一種,作為一種情緒型犯罪,是行為人在遭受強烈外界刺激時,基於憤怒、瞬間喪失自我控制能力而產生的一種犯罪行為。而被害人的不當言行是導致激情殺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細讀“宋江殺惜”情節之後,我們會發現,一開始宋江並不想殺死閻婆惜,只是閻婆惜以“書信”要挾,對宋江步步緊逼,宋江才開始搶奪書信,其實當他拿起那把壓衣刀時也沒有想過要殺人,可是“那婆娘見宋江搶刀在手,叫:‘黑三郎殺人也!’只這一聲,提起宋江這個念頭來。”所以是閻婆惜的叫聲讓宋江動了殺念,而當閻婆惜要叫第二聲時,“宋江左手早按住那婆娘,右手卻早刀落,去那婆惜嗓子上只一勒,鮮血飛出,那婦人兀自吼哩。”閻婆惜的言語刺激導致宋江實施殺人行為,因此“宋江殺惜”是典型的“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殺人”,這種情況由於行為人在主觀上非預謀且主觀惡性較小,實踐中往往從輕或減輕量刑。

中國人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文化心理決定了善人殺惡人是被社會大眾所接受和原諒的,甚至有時候是大加讚賞的。就像《水滸傳》中總是為英雄人物殺人做足了義理準備,不僅將英雄大加稱讚一番,還將所殺之人安排成十惡不赦罪有應得之人,這便使得殺人行為顯得並不那麼殘忍,相反讓人覺得大快人心。宋江殺閻婆惜正是如此,宋江的威名在江湖上自不必說,但凡江湖中人皆對其仰慕備至,見面便下拜稱其為哥哥;而將閻婆惜安排成一個水性楊花、恩將仇報、見利忘義、貪得無厭的女人。古代“萬惡淫為首”的觀念及“惡有惡報”的因果循環觀念使人們很容易認為:這樣的女人理當被殺。所以從情理上講,宋江殺閻婆惜是可以講得通的,但在法律層面上,卻是講不通的。即使閻婆惜有錯在先,紅杏出牆,但宋江並沒捉姦在床,正所謂“捉姦捉雙”,宋代法律規定,只有當場捉到男女通姦才可以殺死姦夫淫婦而不被法律追究,即使當場捉姦,而後過了段時間才殺姦夫及淫婦,那也不被法律所允許。

其次,宋太公對宋江的藏匿包庇不適用“親親相隱”原則。“相隱”是指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間相互隱瞞犯罪事實,不應受法律制裁。這一原則出自《論語》:“孔子曰:‘黨吾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儒家自來不主張其父攘羊而子證之的辦法,而提倡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做法。親屬之間有互相隱瞞罪行的義務,封建法律禁止親屬互相告訐,違犯即構成干犯名義罪,懲罰輕重按親等。如唐律規定告祖父母、父母者斬,期親徒二年,大功徒一年半,小功、緦麻徒一年。揭發親屬罪行被認為是有違人倫的行為,不被傳統禮教所容,尤其嚴格制裁子孫告發長輩罪行的行為,因此歷代法律都規定子女不可狀告父母。宋太公作為宋江的父親,屬於至親,至親間的容隱本身是合乎情理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庇護的。但是同時至親犯罪,親屬也要負連帶責任。

在中國古代,家庭具有較強的凝聚力,國家統治未能在各個方面完全延伸到家庭內的每一個成員。法律確認這種狀況,在某些方面將家庭作為一個整體看待,要求其內部成員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並授予家長一定的治理權。

”如武松醉酒打昏當地機密,逃走他鄉一年有餘,官府就常召武松哥哥武大到衙門聽候審理,李逵殺人官府也是叫李逵的哥哥李達披枷帶鎖代他受罰。“在某些刑事法律關係中,法律視家庭為一個獨立的責任主體,並授予家長以一定程度的監管權,包括對子孫的教令權、懲戒權等。與家長權相聯繫,家長向國家承擔著比其他家庭成員更多的法律義務。家庭內部成員犯罪,法律不考慮具體的行為人是誰,而只是將家庭作為一個整體來處罰。”所以宋江殺人後,知縣便派人去宋家村捉拿宋江,宋太公則道:“不孝之子宋江,自小忤逆,不肯本分生理,要去做吏,百般說他不從。因此老漢數年前,本縣官長處告了他忤逆,出了他籍,不在老漢戶內人數。”可見宋江已經被宋太公出籍,宋江和宋太公在法律上已經脫離了父子關係,因此在法律上宋太公對宋江的藏匿不能適用“親親相隱”原則。那一紙執憑文帖一方面保護了宋太公不受累於宋江,但同時也剝奪了他作為親屬替兒子容隱的權利。所以在法律層面上,宋太公包庇宋江應該受到懲處。


武松殺了潘金蓮為何沒有被判死刑?通過《水滸傳》看古代法律文化

中國現代刑法對於親屬間相互包庇與普通包庇罪並未進行區別,並且還提倡“大義滅親”,這就常常出現倫理和法律之間的碰撞,如明星滿文軍揭發妻子涉毒一案,雖然滿文軍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提倡的,但卻遭到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因此近些年法律專家主張部分恢復“親親相隱”制度的呼聲漸高,但是仍未得到立法部門呼應。

2.兄弟情深與武松復仇

(一)武大郎與武松的深厚兄弟情

《水滸傳》中對武松和武大之間的兄弟情並沒有著重渲染,但是仔細分析可以看出二人之間深厚的手足之情,武大郎對武松信任無比,武松更是不懼於被判死刑為哥哥復仇。親屬復仇雖然幾經禁止,但是由於民間的倫理心理和審判習慣,實踐中仍對親屬復仇還是給予理解和法外開恩。

《水滸傳》中首次提到武松在第二十三回,武松殺人畏罪潛逃至柴進府上,結果所殺之人竟然沒死,武松得知此消息時準備回家卻因瘧疾又耽擱下來,因而巧遇宋江。後武松回家路途中在景陽岡醉酒打死猛虎,成為陽穀縣的打虎英雄,被知縣任命為都頭,而後剛好遇到從清河縣搬來陽穀縣的哥哥武大。小說中並未交代他們的父母,大約是已經過世了,既然父母過世,那麼古語有云“長兄為父”,所以對於兩個相依為命的兄弟來說,對方都是自己唯一的親人,古代有把兄弟比作手足的說法,只有手足共同協作人才能正常活動,手足對於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古代人的觀念裡,兄弟遠遠要比妻子親密,這也是武大為何如此信任武松,而武松也堅決不對嫂子潘金蓮有非分之想的原因。

武松因打“死”人,出逃一年,武大作為武松唯一的親人理所當然受到了牽連,古代官司的審理與審判要經歷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為表示謹慎和公正,官府總是給原被告雙方足夠的時間去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只要開堂審理,便要召武大到衙門,因此武大在見到武松之後,便埋怨武松“當初你在清河縣裡,要便吃酒醉了,和人相打,如常吃官司,教我要便隨衙聽候,不曾有一個月淨辦,常教我受苦”,武大因武松受累,武松心裡一半感激一半愧疚,因此回家後對哥哥倍加照顧。

武松被公派到東京,需兩月之久,臨行前擔憂哥哥,便叮囑哥哥每日少賣些炊餅,武大便言聽計從。後武大被毒死之時,武松正在歸途中,他“神思不安,身心恍惚,趕回要見哥哥”。中國古代文學作品中在朋友至親之間有心有靈犀的說法,親人之間血脈相通,相互心懷關切,進而有心靈感應,武松的身心恍惚便可以證明他對哥哥的深厚親情。得知哥哥去世之後,武松悲痛不已,“放聲大哭,哭得那兩邊鄰居無不恓惶。”古代喪禮中有哭喪的說法,親屬哭得越是傷心,就越能顯示出與死者的深厚親情,而武松發自內心的痛哭,令人們聽了恓惶,便是他們兄弟情深的實證。

(二)武松為兄復仇未來判死刑的原因

武松和哥哥武大兄弟情深,在得知哥哥被奸人所害,必然要為兄報仇。武松是縣衙的都頭,並且剛剛得到知縣的重用,所以他首先尋求了法律途徑來為哥哥討回公道,可惜西門慶使用銀子賄賂知縣和獄吏,縣衙便以“這件事不明白,難以對理”為由拒絕審理。武松報仇心切,不得已才私自復仇。

武松復仇之後,經歷兩次公堂審理被判: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官府的理由為:“武松雖系報兄之仇,鬥殺西門慶姦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姦夫淫婦雖該重罪,已死勿論。”從判詞中可以歸結出武松殺人沒被判死刑的原因有三:為兄報仇,情有可原;自首情節,予以減免;被殺者有重罪,罪有應得。另外武松為打虎英雄,為烈漢義俠,曾造福一方,也為縣衙都頭,可適當享受“八議”中的“議勤”的罪責減免。


武松殺了潘金蓮為何沒有被判死刑?通過《水滸傳》看古代法律文化

第一,為兄復仇,情有可原。中國古代總是對血屬復仇給予寬大處理。“血屬復仇又稱血族復仇,是指受害人親屬為其復仇的行為,血屬復仇不僅在我國古代始終存在,並且在文學作品中的表現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這不能不歸結為儒家文化影響所造就的一種獨特文化現象。血屬復仇源於儒家文化中的家庭家族觀念。儒家崇尚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血濃於水,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也是人出生之後最親密的生活單位,長期的共同生活及同甘共苦,培養了深厚的親情,一旦親屬受到傷害,心理上的痛苦不亞於自己受傷。《禮記·曲禮》中提到:“父之仇弗與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中國古代文學作品中的復仇故事不勝枚舉,《史記·趙世家》中的趙氏孤兒復仇,唐傳奇《謝小娥傳》中謝小娥為父報仇,《閱微草堂筆記》第一卷中的“婢女報父母之仇”等等,可見血屬復仇已經深入人心。另外《漢謨拉比法典》中提出的同態復仇:“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現在用來比喻針鋒相對、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亦可用以表示復仇的決心。

判詞中“武松雖系報兄之仇”一句,從一個“雖”字中便可看出古代對於為兄復仇的理解與讚賞之情。武松與哥哥武大的情感在上面已經敘述過了,是長兄為父、手足不可分割的情感,為父兄復仇得到民間倫理觀念的支持和理解,即使私自復仇在宋代已經屢遭法律的禁止,但在重視倫理親情的文化背景下,武松的復仇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象徵,並被賦予了濃厚的英雄色彩。這也是武松得到寬大處理的第一條原因。

第二,自首情節,予以減免。自首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奴隸社會的西周時期就已經有了自首雛形,據《尚書·康浩》中記載:“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意思是說一個人犯了很大的罪,但他不堅持錯誤,並且知道悔過,是偶然犯罪;這樣在按照法律來研究他的罪過時,是不應該把他殺掉的。後來到了秦朝,自首作為一種法律制度被確立,秦律中出現了“自首”、“自告”。隨後歷代相繼,到唐朝日臻成熟,《唐律疏議·名例》中有了:“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的規定,宋元明清在唐律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但是總體原則不變,均承認自首情節需要對罪犯進行罪責減免。


武松殺了潘金蓮為何沒有被判死刑?通過《水滸傳》看古代法律文化

中國傳統主流文化中的性善論和明刑弼教、明德慎罰的思想正是自首制度的理論淵源,而這與儒家“過而能改,善莫大焉”的思想不謀而合。刑罰的目的在於使犯罪之人能改過自新,從而起到減少犯罪的作用。能主動投案自首,說明他意識到自己的做法已觸犯法律,並已有改過之心;主動投案交代作案經過,節省了官府偵查及審理案件的成本。所以歷代法律都對有自首情節的罪犯進行罪責減免,以提倡自首。 武松犯罪已成為事實後,他深知自己的罪行觸犯了刑律,主動帶著證人、證物、口詞到縣衙投案自首,並讓四鄰如實作證。小說不僅詳細描述了他的自首情節,還渲染了武松敢做敢當、為兄復仇死而無怨的俠義氣概。這便成為武松罪責受到減免的第二個原因。

第三,被殺者為罪犯,罪有應得。武大被害的主要嫌犯有三人:王婆、西門慶、潘金蓮。這三個人之中王婆最為惡毒,她為賺錢便設計幫有婦之夫西門慶勾搭有夫之婦潘金蓮,武大捉姦被西門慶打病在床時,她唆使潘金蓮毒死武大,因此王婆是整個事件的謀劃者,最終被判:“據王婆生情造意,哄誘通姦,立主謀故武大性命。唆令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傷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凌遲處死。”而西門慶是整件事的起因,他因迷戀潘金蓮美貌求王婆搭線,又踢到武大心窩使其臥病在床,在王婆提出長短夫妻的做法時,又堅持要做長久夫妻,支持藥鴆武大。雖然潘金蓮剛開始並未有意出軌,但與西門慶私通後,她屢次傷害武大,武大捉姦在床時,相比慌張的西門慶,她卻能冷靜地提醒西門慶打倒武大逃走,最終親手毒死武大。因此三人均為罪有應得的惡人。

歷代法律都嚴懲男女通姦的行為,這與中國古代歷來重視倫理相關,家族秩序是國家秩序的基石,家族和血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禮記》雲:“婚姻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因此“婚姻的基本目的就在於保證宗族、血緣的延續。姦情破壞了傳統的家族宗法制度,嚴重者甚至可能造成血緣的混亂、家族的解體,故而最為社會倫理所譴責,被冠以‘萬惡淫為首’的惡名。”通姦本已是重罪,因奸弒夫則罪責更重,唐律規定皆為斬刑,元明兩代均處以凌遲。西門慶和潘金蓮通姦,按照明代法律,“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兩人還合謀毒死武大,罪責更重,“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因此兩人所犯之罪皆為死罪。

西門慶和潘金蓮二人通姦殺夫,不僅世俗社會所不容,是輿論譴責的對象,同時也要受到法律的嚴懲,如二人不被武松所殺,在公正的審判下,都應處以死刑。小說中對待殺奸的態度是在法理之上融入了強烈的感情色彩和道德色彩,它反映了在宗法制度的社會背景中,在“存天理、滅人慾”的思想禁錮下,人們的普遍價值取向,即無論文人還是普通市民,想必大都對破壞家族宗法關係、敗壞倫常、妨礙家庭穩定的姦情深惡痛絕。因此武松殘忍的殺死西門慶和潘金蓮並沒有在讀者心中產生悲慘的感受,而是一種大快人心的心理感受,同時也使武松的殺人行為變成了伸張正義的義舉。這是武松未被判死刑的第三個原因。

第四,武松的個人魅力。武松本人具備了義氣烈漢的氣質。他武藝高強,曾經赤手空拳打死猛虎,是家喻戶曉的打虎英雄;他被知縣任命為都頭,曾被知縣派到東京公幹立功;他重人倫,不貪女色,面對潘金蓮的勾引,能夠毅然拒絕;他敢做敢當,殺人能主動自首,還要求四鄰如實作證。可以說,“武松形象是根據英雄豪俠來塑造的,他的殺奸被視為維護社會倫理、秩序的正義行為。”這是武松罪責受減免的第四個理由。

宋太公的容隱和武松復仇充分體現了“禮與律之衝突”及“法律與人情之衝突”。中國古代是倫理社會,在宗法倫理價值觀念滲透下的中國古代社會,社會關係也都以倫理為基礎。“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思想要求臣對君、子對父、妻對夫的絕對服從,同時對違反“三綱”的行為予以堅決的打擊與懲罰。


武松殺了潘金蓮為何沒有被判死刑?通過《水滸傳》看古代法律文化

在《水滸傳》中所體現出的親情與法律的矛盾事件可以看出,在至深的親情支配下的違法行為往往被執法者予以減免,出現了為情屈法,以法就情的現象。而這一在現代看來無比荒謬的事情,卻在傳統中國社會中成為常態,這與古代以禮入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儒家倡導五倫和諧,充滿溫情;教導統治者正己修身,以德治國。”其中“父為子綱”的思想要求子孫對父輩要至孝,宋江為不牽連父親不惜以法律上與父親脫離父子關係為代價,這是至孝的表現。父親對子女有培養教育的責任,而宋太公對宋江的容隱也顯示了父母對子女無私的愛。對通姦罪的嚴懲反映了封建社會對違反“妻以夫綱”的行為的從重處罰。對親屬復仇的罪責減免是封建社會對家族親屬之間深厚情感的尊重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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