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遠離“高息理財”,杜絕非法集資!

遠離“高息理財”,杜絕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常見的10種形式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的“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什麼是非法金融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以及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也應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什麼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有關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如何識別非法集資活動?

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必須經過法定部門審批。如某種集資活動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和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就涉嫌非法集資。

二是看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或投資收益回報,即通常所謂的“保底”條款。

三是看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所謂“不特定對象”是指社會公眾,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齡、性別、職業、行業、階層、關係的社會各類人員,而不是單位內部或外部的少數特定人員。

四是看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從事非法集資的單位或個人一般都是在貌似合法的形式下掩蓋其非法集資活動的實質。

遠離“高息理財”,杜絕非法集資!

如何防範非法集資風險?

防範非法集資風險,需要廣大人民群眾增強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非法集資活動。

一是認清非法集資的危害。對非法集資活動的本質和危害,要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沒有免費的午餐”,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客觀、冷靜分析,識破其虛假、欺騙、誘惑的實質,避免上當受騙。

二是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對投資者來說,市場有輸贏,投資有盈虧,特別是一些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很大的風險。人們—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三是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明確規定:“參與非法金融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非法集資本身是違法行為,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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