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患者膝盖疼痛就诊,一个月后肺栓塞死亡!

2012 年 9 月 5 日,苏某因右膝摔伤走路疼痛,到 A 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膝损伤,嘱患肢制动、休息,勿负重行走,并开药萘丁美酮。

同年 9 月 12 日苏某到 B 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膝关节扭伤,给予了外用活血膏药,并嘱患肢制动。

9 月 18 日苏某再次到医院 A 就诊,经过 MRI 检查显示半月板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害,内侧副韧带损伤,外侧副韧带损伤。

10 月 8 日苏某因间断憋喘 8 天,加重 1 天到 C 医院就诊,诊断为肺栓塞、高血压病 2 级,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等。

10 月 9 日,苏某死亡。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

1、萘丁美酮可能使引起炎症心血管血栓形成事件、心肌梗死、脑卒中发生的风险增加,该风险随持续用药时间延长而增加,且为高血压患者慎用药,A 医院开药前未检测患者血压,开药后未告知患者及家属注意用药中血压变化。

2、9 月 12 日患者因外伤史 6 天到 B 医院就诊,应行 MRI 检测仪明确诊断。

3、患者体态肥胖、右膝关节外伤及伤后需长时间卧床休息均为引起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院方未就上述危险因素可能出现后果及防范措施向患方进行详细充分的告知。

院方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嘱咐被鉴定人经常进行足趾主动活动、多作深呼吸及咳嗽动作及尽可能早期下床活动等。亦未进行相应辅助检查,如行患肢血管超声等。

综合判定:

1、A 医院在对苏某的诊疗过程中存有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系数值可为 15%~30%。

2、B 医院在对苏某的诊疗过程中存有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数值可为 5%~10%。

3、C 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苏某的诊疗过程中无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院方异议

患方家属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向 A 医院索赔各项损失 120 余万元,向 B 医院索赔 49 万余元。

A 医院辩称:苏某在 A 医院就诊之前的体检中并没有高血压记载,该院和鉴定机构认定苏某有高血压病没有依据,所以开具萘丁美酮不存在过错;

医嘱没有告知患者卧床,仅说明勿负重,血栓形成和医嘱无关;

死者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因,现认定的肺栓塞仅为推断,A 医院进行的下肢血管超声检查也未见明显异常,说明肺栓塞并非来自下肢静脉,也与右膝关节扭伤不存在因果关系。

B 医院辩称:因该院没有 MRI 设备,已尽到相应水平的诊疗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鉴定意见,A 医院存在过错,承担 30% 赔偿责任,B 医院承担 10% 赔偿责任,C 医院不存在过错。

据此判决 A 医院赔偿患方 42 万余元,B 医院赔偿 14 万余元。

A 医院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萘丁美酮用于多种急慢性关节炎,运行性软组织损伤等,虽然属于高血压患者慎用药,但根据目前材料无法确认苏某患有高血压病,该用药属于合理。

2、虽然 A 医院进行了下肢血管超声检查提示无明显异常,但当时肺栓塞已经形成,不能证明之前患者下肢无血栓,结合鉴定意见,可以认为血栓来自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不排除萘丁美酮增加了相应的风险,但难以认定其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9 月 5 日医方告知患者患肢制动、休息,勿负重行走,符合诊疗常规表述,但 9 月 18 日和 10 月 2 日的医嘱中仅有休息,而没有就患者活动锻炼程度进行更确切的告知,造成患方误认为少活动、少锻炼,这种误认的可能形成静脉血栓的危险因素。

故认为 A 医院在 9 月 18 日、 10 月 2 日的告知中存在过失,酌定其承担 15% 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 22 万余元。

笔者小结

萘丁美酮的活性代谢产物能导致血小板聚集,影响血管扩张,所以既增加了血栓形成的风险,也对血压升高起一定作用,该药说明书中也表明萘丁美酮有「增加发生血栓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

肺栓塞是以各种栓子阻塞肺动脉系统为其发病原因的一组疾病或临床综合征的总称,夺走苏某生命的是名为 PTE 的分类,即来自静脉系统或右心的血栓阻塞肺动脉或其分支所致的疾病。

这类疾病隐匿性和复杂性极高,所以临床上漏诊误诊率也极高,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包括静脉血液瘀滞、静脉系统损伤、血液高凝乃至于肥胖、年龄、药物等。

本案中苏某在外伤、药物、制动、肥胖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发生了深静脉血栓,但医患双方都没有对该症有准确的认识,不得不说医方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合回顾本案,笔者认为在临床工作中,以下几点值得各位医生朋友多加注意:

1、普遍性检查必不可少,不能因为患者平素体质较好或比较年轻就忽略此项,比如本案中苏某的高血压。

2、要加强对常用药物副作用的认识,对主要副作用要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3、医嘱或许可以提高针对性,综合家族史、既往史和本次疾病的特点。

4、增强对罕见致命并发症的认识。

写在最后

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苏某正值黄金年龄,其生命骤然失去,令人痛惜,然而仍需在法律框架内追究责任,希望生者坚强、早日走出伤痛;同时,本院希望此事件能引起医疗界对肺栓塞这一致命性疾病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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