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新版《藥品管理法》明起施行 假劣藥責任人終身禁業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也從明天(12月1日)開始施行,本次修法是藥品管理法時隔18年後的第一次全面修改。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研製、生產、流通環節,予以嚴格管理。規定從事藥品研製,應當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保障藥品研製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規定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嚴格藥品上市放行。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全面評估、驗證變更事項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同時要求持有人應當建立並實施追溯制度,保證藥品可追溯。

對藥品上市後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對藥品上市後管理也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持有人每年將藥品生產銷售、上市後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同時持有人應當主動開展藥品上市後研究,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進一步確證,對已識別風險的藥品及時採取風險控制措施。給用藥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明起施行 強化“社會共治” 加大處罰力度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還從藥物警戒、監督檢查、信用管理、應急處置等方面,強化了藥品全生命週期管理理念的落實,細化完善了藥品監管部門的處理措施,提升監管效能。

此次修訂還強化了藥品安全“社會共治”的理念,強化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藥品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各方面的責任,齊心合力共同保障藥品安全。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全面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由貨值金額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以十萬元計。

對假劣藥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資格罰由十年禁業提高到終身禁業,對生產銷售假藥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對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以及偽造編造許可證件、騙取許可證件等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為,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落實“處罰到人” 完善民事責任制度

對嚴重違法的企業,新修訂藥品管理法落實“處罰到人”,在對企業依法處罰的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其所獲收入、罰款、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業等。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還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包括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賠償責任;規定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中國境內的代理人與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行民事賠償首負責任制;對生產假劣藥或者明知假劣藥仍銷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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