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殊意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是什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特殊意義?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山東建侖律師事務所徐文麗律師邀您以案說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殊意義?

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公司與林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林某主要負責招投標文件審核等工作。2010年,公司為林某增加了一份數據錄入的工作。工作過程中,林某錄入出錯太多,公司與其溝通多次未見成效,後林某通過郵件在公司內部宣佈:為維護公司制度,自己“不得不暫停”錄入工作。後林某便不再進行數據輸入工作。公司先後兩次向林某下達了“業績改進通知書”,林某均表示拒絕。

2010年3月,公司向她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決定將從發出通知之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的理由是:第一,林某持香港身份證,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第二,林某在工作中頻繁出錯,拒絕做主要工作之一的數據輸入工作,還以不恰當的方式告知並拒絕該工作達2個多月;第三,林某拒絕參加職業培訓提升計劃,嚴重違反了公司《僱員工作規範》規定的勞動紀律。與此同時,公司給予林某離職補償金、提前通知金等補償金及未休年假的工資。

林某不服提起仲裁,稱其工作內容不包括數據複核,暫停錄入工作是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表現。公司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解除程序並不合法。按照法律規定,即使自己不勝任工作也應該先調崗,公司的行為屬於非法解除,要求確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違法,繼續履行原合同。

公司辯稱,林某擅自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同事自己將拒絕執行主要工作之一的數據錄入工作,並且不願意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培訓,還予以書面確認。這樣一種公開拒絕工作安排的做法已經違反了該公司《僱員工作規範》。而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節,且此情況下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並沒有違法。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後認為,公司的《僱員工作規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蓄意不服從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經常缺席”。對於該規範,林某於2006年10月20日簽署了《閱讀聲明》。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林某在工作中發生數據錄入的差錯,公司相關領導多次與林某進行了溝通,但其拒不接受,並擅自決定停止了工作,更拒不參加公司的培訓,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以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妥,因此裁決駁回了林某的全部請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殊意義?

徐文麗律師解析

本案中,公司與林某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林某確有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以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本案裁決有兩點瑕疵:(1)林某最初負責招投標文件審核等工作,後來公司單方面增加數據輸入工作,應屬勞動合同的變更。這種變更如未經林某同意,其合法性存疑;(2)公司的工作安排很難稱得上是合理指揮,員工也不能說是蓄意違章,公司違紀解除的理由實際上並非十分充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正確性有待商榷。但是本案卻傳達了一個明確的信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公司不能解除或很難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徐文麗律師補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4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14種情形分別是:(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徐文麗律師支招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公司不能解除或很難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存在上述14種情況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不過公司更要看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保持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崗位的人員的穩定性,避免因頻繁更換關鍵人員帶來的風險。另外,如果公司有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也能督促員工鑽研業務,有效降低公司的用工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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