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政策解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規淺析

「政策解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規淺析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頒佈了《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46號公告細化與明確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具體執行口徑與徵管要求,保障該政策有效貫徹實施,現就46號公告淺析如下供大家參考。

「政策解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規淺析

一、46號公告明確的內容

1、基本內容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設備、器具(以下簡稱“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築物),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扣除。

2、明確固定資產範圍

46號公告規定的固定資產包括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並未明確相關的附屬設施能否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筆者理解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不在可享受該優惠固定資產的範圍。

3、明確固定資產取得方式

目前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方式多樣,如外購、接受投資、接受捐贈、非貨幣性交換、自行建造等,46號文將取得固定資產方式限定為貨幣形式購進(包括購入新舊固定資產)與自行建造兩種方式,其目的是鼓勵企業加大設備、器具的投入力度,提高企業產能與科技創新積極性。

4、明確購進時點

46號文件規定,購進固定資產時點分為以下三種:

(1)一般外購的,按照取得的發票開具時間確認

(2)分期付款或賒銷的,按照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

(3)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結算時間確定

對於分期付款與賒銷的,應當按要求在固定資產到貨時,編制固定資產到貨接收表,列明接收時間,並由購銷雙方簽字蓋章確認,或是在合同中約定到貨時間。

5、明確留存備查資料

46號文件規定,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時,需準備如下資料:

「政策解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規淺析

6、其他明確事項

(1)明確一次性攤銷時間: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次月所屬年度,12月份購入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年度應為次年。

(2)允許稅會差異:會計上按實際使用年限攤銷,稅務上滿足要求的可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

(3)折舊或攤銷方式選擇:可以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也可以不選擇,但一經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後,不得再改變。

「政策解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規淺析

二、需要關注的問題

1、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關係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2015年下發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文件規定,一般企業購入專門用於研發,單位價值低於100萬元的固定資產,以及六大行業或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購入生產與研發共用單位價值低於100萬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攤銷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稅前扣除。

根據46號公告規定,新購進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低於500萬元的,不管是否專用於研發活動,都可以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放寬了用於研發活動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條件,不再限於是否專用於研發活動或是屬於特殊行業企業,同時也大大提升了一次性稅前扣除單價限額,進一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固定資產的投入,提升企業科技創興能力。

(1)折舊費用加計扣除

用於研發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額的加計扣除需要按以下情況區分處理:

l 專門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產,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金額,可以在當期計入研發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l 生產與研發共用的固定資產,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的,企業需要做好工時記錄,僅用於研發部分的折舊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在設置一次性攤銷稅會差異調整臺賬時,需要注意避免以前已一次性攤銷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固定資產,再用於企業以後研發項目時又按會計折舊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導致固定資產折舊重複加計扣除。

(2)資產用途發生改變

企業應對新購入固定資產用途進行規劃,如果目前生產使用設備未來可能用作研發活動,或生產與研發共用設備未來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建議不要選擇一次性攤銷,否則將會使得未來可加計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減少。

雖然目前稅收政策並未明確企業新購進用於研發固定資產一次性攤銷加計扣除後,用途發生改變,用於生產經營需要對原加計扣除折舊費用進行調整,但筆者認為上述操作存在多加計扣除的稅務風險。特別是將新購入用於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打擦邊球作為用於研發活動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且加計扣除的,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

2、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選擇

(1)選擇享受優惠時點的確認

根據46號公告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核算需求,選擇是否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一經選擇不得改變,根據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與一次性扣除優惠在預繳時享受,對於單位價值低於500萬元的固定資產,筆者認為稅務上的選擇確認時點應為購入固定資產月起第一個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若未在預繳申報時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以後不得再享受該優惠。

另,由於46號公告在2018年8月頒佈,但實施時間從2018年1月1日起,2018年1月1日至頒佈前購進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應在8月所屬期或第三季度所屬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確定是否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

(2)選擇享受優惠的方式

目前並無政策明確規定企業購入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低於500萬元的,要麼選擇全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要麼均不選擇享受一次性扣除,因此,我們理解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可以選擇部分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部分固定資產不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但一經選擇一種方式,不得改變。


(微信號:SEAPOWER-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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