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孟村:丁某某妨害公務案

孟村縣公安交警大隊城區民警(輔警)韓某某、趙某某等人在縣城內執行假牌照、無證機動車治理任務時,在孟村縣東方駿景北門發現一輛懸掛假號牌的奧拓汽車,在盤查該車時,車輛駕駛人丁某某強行倒車將執法人員趙某某撞傷後逃跑。案發後,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向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孟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孟村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丁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執行代表職務的人大代表、處置自然災害或突出事件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特徵是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了上述特定人員執行職務。

在本案中,趙某某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首先,妨害公務罪的刑罰可罰性表現在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實施的暴力、脅迫行為致使國家對社會管理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因此,不論從事公務的權利是如何取得的,只要是合法的,就不能改變其從事公務的性質,否則,不僅與刑事立法設立本罪的基本精神相矛盾,還與我國刑法類罪劃分基本原則相悖。其次,刑法第93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徵應當包括:第一,必須在國家機關中工作。這一特徵要求單位性質,但並不要求機關編制,在某一單位工作同其是否具有特定編制並沒有必然聯繫;第二,必須是從事公務的人員。最後,從司法實踐方面講,現實中確實出現了大量聘用制人員在執法一線的情況,如果妨害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執行公務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從社會效果來看,不利於保障國家機關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

當前正處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全國各地區普遍實行排查防控措施嚴格控制人員無序流動,從新聞媒體曝光來看,個別地方出現了一些暴力闖卡、故意毆打傷害排查防控工作人員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已將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的人員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編制內以及未列入編制的工作人員疫情防控工作的,將被以構成妨害公務罪而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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