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狀病毒疫情下,造成損失屬於不可抗力嗎?如何減少損失?


新冠狀病毒疫情下,造成損失屬於不可抗力嗎?如何減少損失?

2020年1月26日下午,國家衛健委主任馬曉偉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從現在看疫情傳播的速度比較快,專家預判現在疫情進入一個比較嚴重複雜的時期。從國務院到各級政府為了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積極應對疫情作出了系列工作部署。隨著大型活動取消、大型商場暫停營業、旅行社取消旅遊行程,受此影響陸續會出現商業合同在疫情下如何履行和解除的問題。下面整理了相關司法判例和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看看法院如何認定。


新冠狀病毒疫情下,造成損失屬於不可抗力嗎?如何減少損失?

1、孟某訴某旅行社旅遊合同糾紛二審案

來源:最高法公報案例 2005年第2期(總第100期)

案例摘要:原告孟某請求撤銷旅遊合同,由被告某旅行社退還21480元並承擔訴訟費。法院認為在某旅行社履行了自己義務後,孟某以出現"非典"疫情為由,要求與某旅行社解除合同並全部退款,其免責解除合同請求權的行使,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

當時我國雖然出現了"非典"病例,但疫情範圍很小,不構成對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原告不能以當時"非典"疫情的出現作為免責解除合同的依據。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當事人不承擔解除合同責任的必然條件,故原告以此為由,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並由對方承擔全部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某旅行社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自己承擔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理由正當。

2、胡某與陳某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案。

來源:案號(2018)蘇06民終593號

案例摘要:胡某請求陳某立即給付購種蛋款124053.35元。陳某辨稱:從2017年2月份開始種蛋價格受禽流感影響下跌,應該按菜蛋0.5元計算。

法院認為:該合同中並未約定出現禽流感疫情等不可抗力時損失負擔,可見雙方在訂立該合同時是以飼養苗雞收購種蛋高收益為目的,均未在合同中預見禽流感這一不可抗力的情形。從2017年年初開始,因受禽流感疫情的影響,種蛋的市場價格一直下跌,雙方以高價收購種蛋進行出售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造成合同無法像2017年之前那樣履行的原因是因為禽流感疫情這一不可抗力的出現,並非陳某本身的過錯,且在出現禽流感疫情的情形下,雙方並未解除合同,陳某對胡某作出相應補償,同時繼續向胡某收購種蛋,合同繼續履行,此時如若按胡某主張的每枚0.95元計算種蛋價格,則對陳某而言顯失公平。

3、美國某旅遊集團公司與長江某海外旅遊總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案。

來源:案號(2007)鄂民四終字第47號

案例摘要:美國某旅遊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中國發生"非典"疫情。受疫情影響,美國某旅遊公司要求按照不可抗力中止合同,長江某公司不同意。故原告美國某公司起訴長江某公司解除合同並返還租金。

法院認為,關於"非典"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判斷,只能是一定時間和空間條件下進行的判斷,其能否被預見、被避免、被克服,只能依該疫情流行時期的科學技術水平作為判斷標準。如果依疫情流行時期的科學技術水平判斷"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其即為不可抗力事件,不因隨後該疫情消失或被控制轉而認定其不再屬於不可抗力事件,至於合同能否因不可抗力事件而解除,系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的影響問題,與該事件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事件無涉。因此,一審關於"非典"流行期間該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當其被有效控制時便不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存在邏輯錯誤,上訴人此上訴理由成立。

通過上述判例可知,是否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法院通常會根據疫情的實際情況和對合同履行是否構成實際影響進行審查綜合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現已廢止) 中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 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雖然該司法解釋文件已經廢止,其關於"非典"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按照不可抗力的規定來處理的意見,仍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這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屬於公眾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範圍需要綜合論證分析,並非任何情況下在每個案件中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二、受疫情影響,承租方要求減交租金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


新冠狀病毒疫情下,造成損失屬於不可抗力嗎?如何減少損失?

日前,黑龍江省已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哈爾濱市相繼發佈2號、3號公告:"公共文化場所一律關閉,大型活動一律取消、旅遊景區(點)全部閉園,停止餐飲服務場所舉辦大型宴會活動。"

往年春節假期,人們逛街購物、聚餐團聚、出國旅遊,正是商家、餐廳、旅行社的黃金經營期,而今年因疫情對服務行業、餐飲行業、娛樂行業等多行業影響很大,商家如何把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租賃合同中承租方(商家、個體)能否主張減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以減少損失成為普遍關心的問題。

實踐中,承租方可綜合實際經營情況以及能否實現合同目的等因素,向出租方主張減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但需要雙方協商確定減少租金金額以及解除合同後損失的承擔分配。協商不成時可通過訴訟解決。法律依據為:

1.《民法總則》第180條、《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規定了不可抗力制度及履行原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三、受疫情影響,商業合同受損失方應如何提出自己的主張?


新冠狀病毒疫情下,造成損失屬於不可抗力嗎?如何減少損失?

首先,受損失方要對自身因本次疫情影響所受的損失作出評估,衡量受影響的程度是否足以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先確定是否要解除合同。

如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屬於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達到對方時解除,或由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方如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不解除合同,那麼在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範圍內,確定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的方案。可以依據不可抗力原則,要求合同對方允許我方減少義務。

其次,在發現疫情對受損失方有影響時,應第一時間通知合同對方,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義務,以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提出主張時最好以書面通知(郵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況下的電話錄音等)的方式作出,準確表達出自己的訴求。

再次,要與對方及時溝通和協商,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否則過錯方要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如受損失方因本次疫情損失較大,短時間內未能和對方達成協商一致,可通過訴訟方式主張訴求。

最後,如果受損失方的主張不符合不可抗力情形,還可以情勢變更制度請求法院依據公平原則作出裁判。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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