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開具發票請求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轉自:法眼觀察

最高法:開具發票請求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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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開具發票”從文義解釋看雖是由稅務機關開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約定的“開具發票”含義並非是指由稅務機關開具發票,而是指在給付工程款時需由承包方向發包人給付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該給付義務屬承包方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有義務開具發票的當事人在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體開具發票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再16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青海臨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新城大道****樓**。

法定代表人:佔財樟,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梁志剛,陝西觀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浙江中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九環路****

法定代表人:樓齊堯,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正文,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金效東,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東陽市,現住青海省西寧市城**。

......

(四)關於開具發票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規定,收取工程款後開具工程款發票是承包方稅法上的義務,承包人應當依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向發包人開具發票。

本案中,開具發票、交付竣工資料等均屬合同約定內容,屬於民事合同義務範圍。“開具發票”從文義解釋看雖是由稅務機關開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約定的“開具發票”含義並非是指由稅務機關開具發票,而是指在給付工程款時需由承包方向發包人給付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該給付義務屬承包方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有義務開具發票的當事人在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體開具發票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對於接受發票的一方當事人來說,是否可以取得發票將影響其民事權益,因此當事人之間就一方自主申請開具發票與另一方取得發票的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原判決以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受理範圍未予支持臨峰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確有不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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