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關係中女子突發病身亡,男子救助不力,殺人?意外?還是過失致死?

二情人在性關係中女子突發疾病身亡,男子救助不力,是否承擔刑責,是故意殺人?還是意外事件?還是過失致人死亡呢?

性關係中女子突發病身亡,男子救助不力,殺人?意外?還是過失致死?

筆者由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判例中瞭解到一個奇特案例,一對情人在約會發生性關係,性關係中女方突然發病,男子因救助不及時,措施不得力,導致女性死亡,男子是否該承擔什麼責任?該案例是故意殺人、意外事件還是過失致人死亡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概要:

被告人王某和死者吳某系情人關係,二人於2015年5月通過微信聊天認識,12月28日7時左右,王某通過微信與吳某聯繫,並告訴吳某自己在一親戚的出租房內,當日上午10時許,吳某牽著她養的小狗前來和王某約會,當日下午14時許,二人在出租屋內炕上發生關係,進行4、5分鐘時候,王某發現吳某發出不正常聲音,王某停止與吳某的性行為後發現吳某嘴歪眼斜,並且小便失禁,王某按了吳某的人中穴後發現吳某沒什麼反應,王某認為吳某過一會兒能緩過來,於是將吳某的小便擦拭之後就睡覺了。

當晚20時左右,王某睡醒後發現吳某大便失禁,並且口吐白沫,王某喊吳某發現吳某還是不能說話,於是將大便擦拭之後又睡覺了。次日凌晨0時左右,王某醒來發現吳某睜著眼睛斜視,身下還有大便,臉部有點涼,王某給吳某擦拭大便時發現吳某小腿肚子、大腿後側、腰部有燙傷並且掉皮了,王某給吳某擦拭後又睡覺了。29日早上4時左右,王某睡醒發現吳某眼睛半睜半閉,嘴裡有白沫,臉涼了並且沒有脈搏,王某給吳某擦拭身體之後把吳某褲子和衣服穿上,開車將吳某送到燈塔市中心醫院。2015年12月29日6時許,燈塔市中心醫院急診科醫生經檢查並做心電圖和血壓檢測後告知王某吳某已經死亡。29日6時35分,吳某的姐姐撥打吳某手機後,王某接通電話,告知吳某發病在醫院,隨後吳某家屬趕到醫院並報警。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被抓捕歸案。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吳某的家屬達成協議,被害人吳某家屬對被告人王某表示諒解,不再追究王某的任何法律責任。

死因:

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鑑定中心毒物藥物分析檢驗報告:證實死者吳某心血和肝組織中未檢出常見毒物,未檢測出農藥、抗癲癇藥物、毒品等物質。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鑑定中心:死者吳某符合腹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使胸腹腔內壓力梯度驟增造成左側膈肌薄弱處破裂,胸腔積血,脾臟及空腸經膈肌破裂口處部分疝入並形成嵌頓等,致使左右胸腔負壓失衡,同時縱膈被推向健側、迴心和輸出血量減少、呼吸道不暢,肺淤血水腫,終因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那麼根據以上案例,被告人王某是否該承擔刑事責任呢?

法院初審判決:

燈塔市人民法院(2017)遼1081刑初341號刑事判決:對涉案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初審判決後,王某提出上訴,認為原判量刑重,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上訴人王某無罪。上訴人不是不作為,上訴人對被害人有搶救行為,原審沒有查清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王某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人。

在看二審宣判結果前,先讓瞭解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1.如果該事件是意外事件那麼王某不負法律責任

2.如果是故意殺人,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案件性質對案件的量刑至關重要。

首先我們看一下刑法上的意外和過失犯罪的本質區別?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過度自信而發生危害結果。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意外事件的成立條件

(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2.過失犯罪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也就是主觀上存在過失。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明確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

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二者的區別在於:

  1、過失犯罪可以預見而意外事件不能預見;

  2、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再結合本案。究竟是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意外事件呢?

是否故意殺人?

二審法院經審理,結合證人證言,嫌疑人王某筆錄,及屍檢報告等多方面證據,上訴人的罪過形式不屬於間接故意,原判認定上訴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不妥,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究竟是意外事件還是過失致人死亡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某和被害人是情人關係,在發現被害人身體出現異常狀況時,其誤以為症狀過一會就能緩解,上訴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不作為會導致被害人出現死亡的結果,上訴人的罪過形式不屬於間接故意,被告人王某在發現被害人身體出現異常狀況時,應當預見到被害人可能出現死亡的後果,卻沒有及時將被害人送醫救治,以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的結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懲處。

二審法院宣判(2018)遼10刑終21號

經對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燈塔市中心醫院急診病志、心電圖測量結果單、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返還物品清單、解剖屍體通知書、通話記錄、報警情況登記表、偵破報告、情況說明、鑑定意見、辨認筆錄、證人證言、原審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一款(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六十七條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燈塔市人民法院(2017)遼1081刑初341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原審被告人王某的定罪和量刑,即原審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上訴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上訴人王某的刑期從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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