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勞動合同:被長期錯誤理解為紙質合同

最近,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激起了勞動合同法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上,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只是規定了勞動合同應該採取書面形式,沒有規定只能採取“紙質合同”的形式。

首先,《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書面合同只能採取“紙質合同”,這是對書面勞動合同的重大誤解,極大地限縮了書面合同的記載形式。只要能有效記載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能被保存和被查的,都可以認定為書面合同。從“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原則來看,勞動合同雙方採用其他的書面記載是法律不禁止的。我們來考察一下《勞動合同法》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其次,從證據的形式來看,書面勞動合同為書證。從證據學的角度,書證並非書本記載權利義務或與案件相關信息。所以,人社部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考慮到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容易被篡改,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電子合同簽訂、保存等作出了嚴格的規範。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所以,採用電子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是現行法律所允許的,電子勞動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也並非對《勞動合同法》有關書面合同的擴大解釋。

<code>黃星永:湘潭大學非洲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執業律師,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非法律實務團隊負責人;
學歷背景:中南(工業)英語本科、湘潭大學法理學碩士、國際法(非洲法方向)博士;
工作語言:中文、英語;
研究領域:疑難勞動爭議(國內)、涉外勞動爭議、國際投資等;
執業領域:涉非法律事務、非洲國家勞動法、涉外勞工法律風險等。/<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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