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擇偶”:4大底線和4大擇優項

摘要:歡迎關注國企改革先鋒號:混改風雲(ID:kccbest5584)重點難點:國企混改,該怎麼選投資者?

混改“擇偶”:4大底線和4大擇優項

文|劉斌(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博士,訪美學者,知本諮詢首席國企改革專家)

在國有企業混改過程中,涉及產權交易過程裡,對於投資者條件的確認問題,需要進行提前明確。很多國企在混改方案設計中,也期望對於潛在的投資者進行一個框定,目的是實現混改後能夠價值觀一致、戰略協同,這是合情合理的意願。

那麼,對於混改投資人的引進條件,從政策和實踐兩個方面,應該如何理解和思考?總體來說,我們認為有四個基礎標準,以及四個擇優標準。

混改“擇偶”:4大底線和4大擇優項

一、投資人引進的政策規定

規範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或者增資行為過程的基本政策文件是《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在這個文件裡面,對於進場交易的國有企業股權能否規定投資者條件,是有明確規定的,那就是股權轉讓不能自行設定條件,增資可以進行投資者遴選。

具體條款是這樣的。“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在增資時,企業需要公開披露“投資方的資格條件,以及投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我們要對這個政策進行深入的理解。所謂產權轉讓行為不能對投資者設置資格條件,其目的是保證產權轉讓有更加充分競爭的參與環境,減少人為設置門檻而產生定向選擇因素的影響,這是從保護公平競爭的角度來規定的,並不是說投資人沒有任何限制條件。

通常,我們在國有產權交易所披露的交易項目中,能夠看到,有一些基本的條件是投資者必備的:

1、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說,什麼樣法律性質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參與到股權交易中來。不同項目的選擇有共性,也有差異。

在大量項目的披露信息裡,都要求投資者應為依法設立或依法存續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部分項目允許自然人受讓股權,也有些項目要求是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

2、合規經營

這個條件內容,是要求參與股權交易的投資者之前是依法經營、合規經營的守法企業,對於擬股權轉讓或者增資的國企來說,也是提供法律保護。

比如,多數股權轉讓信息中,都要求投資人應該“具有良好商業信用,無不良經濟記錄”。

3、履約能力

由於股權交易中的投資者,都需要按照交易規則支付股權轉讓或者增資的資本,所以確保履約是一項基本條件。

所以,項目投資人條件中,要求投資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這是必備的。

4、其他法律

在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有的涉及到一些特殊行業監管的政策規定,也可能涉及其他法律條文的對於受讓國有股權機構的相關約束,所以,在選擇投資人時也需要就此進行符合性條件規定。

一般來說,交易要求中會表述“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地位、合規經營、履約能力、其他法律這四項基本內容,是國有企業在股權轉讓,也包括增資行為開始時,需要考慮的投資者最基本原則要求。

二、投資人引進的實踐標準

根據政策規定確定的四個內容,可以說是引進投資者的底線規定。

那麼,對於混改當中最普遍的企業增資行為,在此基礎上,還應該考慮哪些更加適用企業具體情況的條件和投資人標準呢?從實踐的角度來總結,我們認為大致包括以下幾個領域:

1、投資者類型

由於混改當中,對於投資者的需要各不相同,國有企業通常會將理想投資者類型劃分為產業型投資者以及財務型投資者,由於這兩類投資者的能力側重點不同,所以,在很多增資項目中,規定的標準是不同的,也是分開列示的。

對於產業型投資者,要求的是產業的相關性和協同性;對於財務投資者,要求的是財務資本的實力。

我們也觀察到,有些企業的項目,將本企業的上下游關聯企業,包括母公司、控股企業、集團內兄弟公司也作為一類單獨的投資者類型列示出來。

2、產業實力

在一些大中型擬混改項目中,對於投資者的產業實力進行了明確的要求。具體來說,是通過其行業地位或者資本規模等指標來確定的。

比如,有的企業規定,投資人需要“入圍中國企業500強或者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名單;

有的企業規定,投資人需要“淨資產不低於一定規模(1億元以上)”;

有的企業規定,投資人如果是市場化金融或者基金型企業,需要“管理資本不低於50億元”等等。

無論採用哪些表述,都是希望這些規定把那些符合混改戰略預期的有實力投資者圈定出來。

3、業務範圍

混改的國企,出於投資者業務協同或者互補的考慮,需要對投資者從事的行業類型和主要業務進行規定。

比如,在一家金屬行業國有企業的增資要求裡,就規定“投資者需要是本行業內的從事研發、原材料供應、產品使用或者銷售方”;

在另一家電力設備製造銷售企業的混改增資要求裡,規定“投資方在製造業領域內有較好的積累,應獲得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或者省級以上智能製造示範企業,或者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

4、禁入組織

有些擬混改國有企業,為了戰略意圖的實現,希望找到真正的產業投資者,所以對於一些特殊的組織性質企業,明確規定了不考慮

。這些特殊性質企業,包括信託類產品、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基金等等。

也有其他一些企業,在規定中確定涉及到同業競爭的投資者,也不能參與公司的混改。

總之,對於國有企業混改當中的投資者選擇標準,從政策和實踐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我們認為一共有四項底線性內容,還有四個方面的擇優性考慮,將這八個因素綜合起來考慮,從國有企業和國有股東這一方面,就基本完成了對理想投資人的定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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