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出天價的“京牌”租賃,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租金是否返還?

被炒出天價的“京牌”租賃,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租金是否返還?

被炒出天價的“京牌”租賃,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租金是否返還?

案例回顧:

2018年5月9日,王某(甲方)與謝某(乙方)簽訂《車牌租賃協議》,約定:甲方持有北京籍機動車車牌號一個,此號牌為甲方身份證法定註冊人,乙方以自有資金購買機動車。

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號牌使用期,期限為無期限,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號牌使用費人民幣10萬元整。

協議簽訂後,謝某向王某支付使用費10萬元,將其駕駛的車輛登記在王某名下繼續使用。審理中,謝某表示願意將車牌號返還王某,但表示暫不具備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條件。

被炒出天價的“京牌”租賃,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租金是否返還?

法院認為: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王某與謝某於2018年5月9日簽訂的《車牌租賃協議》,擾亂了國家對於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因此,雙方簽署的《車牌使用協議書》無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無效後,謝某應將車牌使用費10萬元返還給王某,王某應儘快辦理車輛的轉移登記手續。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律師點評:

為了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汙染,北京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12月23日出臺《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規定北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

《車牌租賃協議》,結合合同文義和雙方陳述來看,雙方的實質目的為有償使用小客車指標,而此種行為有違北京市對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因此,雙方簽署的《車牌租賃協議》應屬無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京牌租賃、變相買賣等相關行為,存在較大風險。因指標租賃而引發的糾紛並不少見,司法實踐中存在將相關合同判定無效的判例。因該行為本身屬於違規行為,相關當事人的利益也得不到法律保護,法院還會定期將這些指標租賃的糾紛反饋給車管所,出租人的指標也面臨被收回的風險。

被炒出天價的“京牌”租賃,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租金是否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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