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註銷,商標代理公司責任如何界定?


以案說法| 商標被註銷,商標代理公司責任如何界定?



案情簡介

2007年8月14日,徐福林獲得“福林源”商標註冊證,有效期至2017年8月13日。

2015年6月24日,徐福林去世,王彧通過遺囑公證獲得了該商標的所有權。

2017年2月28日,王彧與恆博公司口頭約定,由恆博公司代為辦理商標續期和轉讓事宜,當天王彧支付了3800元。

2017年5月31日,恆博公司代王彧向國家商標局提交商標轉讓申請。

2017年7月1日,國家商標局駁回了轉讓申請。駁回理由為商標註冊證中的“徐福林”與公證書中的“徐付林”不一致。後“福林源”商標因為未及時續期被註銷。

2018年3月26日,恆博公司為王彧申請“王彧老字號”,因為包含老字號,於2018年10月10日被國家商標局駁回。

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王彧起訴到法院,要求恆博公司退還費用並賠償損失。



雙方分歧

王彧認為:(1)恆博公司在商標局告知商標註冊證中的“徐福林”與公證書中的“徐付林”不一致時未及時通知王彧,致使過了補正期限,導致商標被註銷。(2)商標被註銷與恆博公司未及時告知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商標權屬於財產權,恆博公司的行為損害了王彧的財產權。

恆博公司認為:(1)商標未能續展成功是因為商標註冊證中的“徐福林”與公證書中的“徐付林”不一致,而這是因為王彧提供的資料有誤所導致的,與恆博公司無關。(2)恆博公司在收到商標局駁回的續展通知後及時通知了王彧。(3)恆博公司免費為王彧申請了“王彧老字號”,後被駁回。



法院判決

該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並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歸納的爭議焦點為(1)恆博公司是否應當返還代理費;(2)恆博公司是否應當賠償王彧損失。

針對爭議焦點一:恆博公司是否應當返還代理費?

王彧因為商標轉讓和續展代理合同向恆博公司支付代理費3800元,現該合同約定的兩項內容均無結果,恆博公司應當返還王彧支付的代理費。

針對爭議焦點二:恆博公司是否應當賠償王彧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恆博公司作為專業的商標代理服務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涉案商標轉讓申請被商標局駁回後,已向王彧告知,致使王彧失去補正商標轉讓資料的機會責任在恆博公司,考慮到本案的實際,判決恆博公司向王彧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



案後分析

(1)商標未及時續展,將導致商標被註銷。因為商標續展是一個相對專業的事項,因此一般都需要聘請專業的商標代理公司辦理。作為商標所有權人來說,要在商標到期前儘早委託續展事項。在辦理委託事項時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及權利義務,最好籤訂書面的委託代理協議。在辦理中要及時向商標代理公司瞭解情況。就本案而言,如果不是王彧保留了溝通記錄和轉款憑證,本案將因舉證不力而敗訴。

(2)在商標糾紛案件中,要主張賠償,如果合同有約定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需要根據實際損失判斷。簽訂書面的委託代理協議時,要明確違約責任。在未簽訂書面協議時,要保留花費的票據。就本案而言,如果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並約定了違約責任,則不存在損失難以計算的問題。

(3)作為商標代理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系統,從商標申請、商標駁回、以及商標訴訟,應當無縫連接,並且及時通知客戶。以維護客戶最大權益,同時減少自己的損失。



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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