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繫業務卻被騙101萬,出納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作為有經驗的財務人員,違反公司規定使用個人QQ進行業務聯繫,結果中了電信詐騙的“招兒”被騙101萬元。這個損失是要由公司埋單,還是要財務人員自行擔責?

聯繫業務卻被騙101萬,出納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小王是如何被騙的呢?

小王(化名)是湖州某公司的一名出納,入職已有四年多時間。2019年3月,該公司召開專門會議,明確任何公司款項的支出,都須法定代表人張麗(化名)簽字批准,並規定不得使用任何個人QQ進行業務聯繫。小王是當時的參會人員之一。

2019年6月的一天,小王的個人QQ上收到了自稱為“張麗”的個人QQ加好友申請,小王以為“張麗”就是公司老闆,便通過了申請。很快,“張麗”就給小王佈置了任務,要求小王使用公司賬號向賬戶名為“李廣”的個人賬戶打款101萬元。小王一聽,想也沒想就照做了。幾天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麗發現了款項支出後主動詢問小王,小王這才恍然大悟,QQ號上的“張麗”並不是真的張麗,自己可能遭遇了電信詐騙,小王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該公司就小王在工作中的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聯繫業務卻被騙101萬,出納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法官是這麼說的......

小王作為公司財務人員,因電信詐騙導致公司財產產生巨大損失。這一法律問題屬於民事關係領域的第三人侵權。勞動者履職過程中因第三人侵害公司財產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下,對於用人單位的損失,勞動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認為,用人單位因電信詐騙遭受損失,勞動者無直接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責任;反之,則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對重大過失的理解,要綜合用人單位的制度規範、勞動者的從業年限及經歷、犯罪行為的可識別度等綜合因素審慎認定。

本案中,小王作為公司財務人員已有4年從業時間,理應對單位財務規範比較熟悉,事發前單位還專門重申了相關規定。小王在張麗本人就在公司,自己多次出入張麗辦公室,並與張麗有過接觸和交流的情況下,仍私下操作劃款,缺乏財務人員應當具備的審慎注意義務,屬於存在重大過失的情形。

最終,經法院調解,該公司與小王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小王向公司賠償部分款項。值得注意的是,小王雖然承擔了部分的賠償責任,但並不是直接侵權人,可以在承擔責任後,向直接侵權人予以追償。

財務匯款要謹慎

切莫偷懶把錢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