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推定舉債方配偶獲益的實例及觀點

民間借貸: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推定舉債方配偶獲益的實例及觀點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共債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原則逐漸成為共識。相較於以往的規定和司法實務,夫妻共債司法解釋強調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更加註重一方所借款項是否經過夫妻合意,或實際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這樣有利於保護舉債人配偶的知情權,也兼顧了各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調與平衡。

與此相對的是,夫妻共債司法解釋將“一方舉債且數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時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債權人需向法庭舉證證明舉債方配偶追認,或所借款項實際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債權人主張的夫妻共同債務就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可否認,一旦糾紛顯現對簿公堂,無論實際上是否獲益,舉債方的配偶至少有部分人不太可能主動認可一方所借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在訴訟中既無夫妻共籤、舉債方配偶也不予認可,但是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舉債方配偶實際享受著夫妻一方舉債後的生活、生產經營利益的情形,為行文和表述方便,筆者姑且稱之為“推定獲益”。無疑,能否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推定出舉債方配偶從借款中“推定獲益”,自然成為債權人追回債權的關鍵。通過檢索相關判例並略加整理,筆者試圖歸納實踐中各地法院通過在案證據認定夫妻中一方舉債而另外一方“獲益”的審理思路和認定標準。

民間借貸: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推定舉債方配偶獲益的實例及觀點

一、檢索經過

第一步,筆者以“間接”、“獲益”、“夫妻共同債務”、“案由:民間借貸糾紛”為關鍵詞進行數據檢索,共得到判例23篇。

第二步,筆者篩選出其中支持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例,共得出判例15篇。

第三步,考慮到在夫妻共債司法解釋施行前,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幾乎是以債務形成時間為界定標準,故筆者僅選取了借款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推定舉債方配偶獲益的案例,最終得到11篇案例分析樣本。案件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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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結果

經過比較分析,歸納出法院在裁判實踐中“推定獲益”的思路和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 舉債方配偶明知甚至積極參與借款的使用、還款經過

雖然舉債方配偶沒有共同借款,但若事後存在還款或使用行為,則可以視為對借款追認,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例如:

在(2016)魯14民終870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董曉雲的工商銀行賬戶在××年存在多筆大額資金流動;董曉雲的建設銀行賬戶在××年6月份存在20萬元的資金流動。董曉雲自認曾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償還朱衛東所欠債務……”

在(2018)閩05民終1950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從高西華二審提供的上述證據可以體現莊丹紅有參與本案的還款……莊丹紅歸還本案訴爭債務的行為可以推定陳維忠與莊丹紅有共同舉債的合意。”

2 . 有證據證明舉債方配偶共同參與經營

有證據證明舉債方配偶共同參與經營,則說明同意對外舉借債務,並從債務轉化成的經營收益中獲益。例如:

在(2017)最高法民申151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且主債務人德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許逸文為許洪標女兒,該公司與許洪標、徐靜娟均有密切關係。華偉明與德金公司最初的《合作協議》即由許洪標代表簽字,許洪標實際參與德金公司的經營活動,且徐靜娟自稱家庭經濟事宜均由許洪標包辦,因此,華偉明的債務並非與許洪標、徐靜娟無關,許洪標在德金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行為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由此可見對於華偉明的舉債已用於許洪標、徐靜娟夫妻共同生活。”

在(2016)魯06民終213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春燕雖主張上述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且二上訴人均認可涉案款項用於收購海渤灣區千里阿拉坦圖磁鐵礦,而在收購海渤灣區千里阿拉坦圖磁鐵礦過程中,上訴人王春燕亦為此匯款500000元

,雖然上訴人稱該筆款項系義泰天德公司拆借,但是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故本院認定兩被上訴人存在共同收購海渤灣區千里阿拉坦圖磁鐵礦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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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證據證明借款期間家庭出現來源不明大額財產等,推定舉債方配偶間接獲益

雖然舉債方配偶沒有事後追認,也沒有參與共同經營。但在借款期間家庭或其個人資產增值明顯,且無法說明合理來源,則推定其從借款中間接獲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例如:

在(2018)皖03民終1047號案件中,法院認為:“上訴人陸燕與原審被告褚衛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積累兩百餘萬元存款、兩套住房,上訴人陸燕是教師,其工資為其主要收入來源,不可能以其收入取得以上財產……因此上訴人陸燕與褚衛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諸衛華的經營活動取得了利益。”

在(2015)天民初字第274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本案證據也足以證實涉訴款項用於了周建龍名下的公司經營、其個人及家庭生活。薛紅玉、周建龍的離婚協議及補充協議上,對雙方共同的房產及常州潤髮房地產公司、京億佳公司的股權進行了分割約定,薛紅玉從上述財產中亦分得了鉅額財產,其從周建龍向原告的借款中直接或者間接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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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語

相較以往,夫妻共債司法解釋更加註重保護舉債人配偶的合法權益,強調審查款項實際用途,舉債方配偶是否分享借款所帶來的利益。筆者在檢索時發現,在夫妻共債司法解釋施行前,有不少判例以“一方借款生產、經營所得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直接推定舉債方配偶直接獲益,如今這種判決在夫妻共債司法解釋施行以後就不復存在。

但是,夫妻共債司法解釋並未完全排除一方舉債時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畢竟列舉式的規定顯然無法適應實踐中千奇百怪的情形。筆者認為,在具體案件的審判和代理過程中,不能簡單地拘泥於“共債共籤”原則,而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既不能無條件地認定所有舉債方配偶都從生產經營借款中間接獲益,也要避免存在夫妻串通逃避債務、轉移資產的情況發生。司法裁判中應該結合借款背景、款項交付、款項實際用途、家庭收入情況、借款前後家庭資產情況等綜合分析,兼顧債權人利益和舉債方配偶保護的平衡,只有這樣,才符合夫妻共債司法解釋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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