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物業糾紛該怎麼辦?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的住宅小區都會聘請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各方面的管理,業主需要支付一定的物業費,雙方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正是因為雙方這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業主和物業產生一些糾紛下面給大家介紹: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物業糾紛該怎麼辦?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4、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

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6、更換物業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並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作為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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