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度甲狀腺癌,是時候和“重疾”說再見?

導讀:最新《重疾定義使用規範(徵求意見稿)》解讀。

輕度甲狀腺癌,是時候和“重疾”說再見?

患者進行甲狀腺超聲檢查

昨天(3月31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發佈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簡稱《使用規範》),對於重疾險的疾病定義以及產品設計形態做出了最新的規範和要求。

目前,該《使用規範》尚處於徵求意見階段,行業預計新重疾定義的正式實施要到今年6月。

同時,結合2月6日銀保監會出臺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中對重疾險精算定價提出的要求,預計全行業的重疾險在8月份前後將出現一次“史無前例”的更新換代

那麼,新舊的重疾險都會有哪些具體的區別呢?今天這篇文章,我們會進行一個簡單的探討。

輕度甲狀腺癌,是時候和“重疾”說再見?


01、為什麼要進行疾病定義修訂?

目前,中國重疾險的疾病定義是參照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佈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來設定的。

2007年版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最主要的內容有兩點:第一,必保病種方面,要求所有的重疾產品都必須包含6種主要高發疾病(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和終末期腎病);第二,疾病定義方面,統一和規範了重疾險產品中最常見的25種疾病定義

不過,13年過去,隨著醫學臨床診斷標準和醫療技術的不斷髮展和革新,現行規範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和消費者的需求。

比方說,原定義中的“心臟瓣膜手術”規定必須要實施“開胸手術”,但目前比較主流的治療方法是微創手術,理賠一定要求“開胸”已然不合理,因此

在新的定義中僅僅是要求“實施切開心臟”,大大放寬了理賠條件

因此,這次重大疾病定義的修訂,來得可謂是“非常及時”。


02、甲狀腺癌有沒有被“剔除”?

大家對於本次重疾定義修訂最關心的問題,應該就是“甲狀腺癌有沒有被剔除”。

因為自從去年3月開始,一份傳說中的掃描版《重疾定義規範徵求意見稿》流出後,行業中就一直沸沸揚揚地炒著“甲狀腺癌將要從重疾定義中被剔除”。

不過,這個描述實際上十分不嚴謹。

因為要被剔除的,並不是“甲狀腺癌”,而是TNM分期為I期或更輕分期的“輕度甲狀腺癌”

這一定義,已經屬於國際上的慣例,而且香港和臺灣等地區的重疾險,早就已經將“輕度甲狀腺癌”納入了輕症理賠的範疇,並不會像中國內地一樣給予重疾理賠

在疾病定義方面不受此約束的“相互寶”在2019年底也已經將“輕度甲狀腺癌”移出了保障的範圍。

輕度甲狀腺癌,是時候和“重疾”說再見?

而這一次《使用規範》中對最新疾病定義的修改,實際上已經將“輕度甲狀腺癌”從重疾列表中剔除,移入到了“輕度惡性腫瘤”當中,變成了一種輕症

也就是說,過去一些能拿到100%原保額賠償的“輕度甲狀腺癌”(TNM分期為I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在新的重疾疾病定義下,就只能按照輕症進行理賠,獲得輕症保額對應的賠償(比如原保額的20%)。


03、輕度甲狀腺癌為什麼要被“剔除”?

那麼,保險行業協會為什麼要將“輕度甲狀腺癌”從重疾歸類為輕症呢?

實話講,雖然消費者的保險利益確實在新定義下會有所降低,但是從一個科學、公平的角度來看,這次有關於甲狀腺癌的疾病定義修訂,其實是非常合理並且有必要的

要知道,保險的本質功能之一,是“經濟補償原則”。

言外之意,保險存在的意義,是用來補償風險造成的“損失”,而不是讓人們通過保險來獲取比損失金額更高的“盈利”

那輕度甲狀腺癌呢?

輕度甲狀腺癌通常以手術切除治療為主,治療費用大概為2萬元人民幣,術後康復期通常在三個月左右,術後復發概率極低,幾乎沒有致死率……

而一份足額重疾險的理賠,通常在50~100萬之間。

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罹患的是輕度甲狀腺癌,就很有可能會出現“花費2萬、獲賠50~100萬”的結果,讓被保險人“因禍得福”。

這不僅違反了保險的“經濟補償原則”,也讓更多的投保人因為重疾險定價要平攤風險成本而承擔了更高的保費,顯得很不公平。


當然,如果這個輕度甲狀腺癌的發病概率並不高,對於行業的整體影響其實也不會太大。

但是,輕度甲狀腺癌又恰恰是一種相當高發的疾病,讓很多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苦不堪言”

根據某再保公司的統計數據,甲狀腺癌在20~39歲的男性和女性中的發病率非常高,大概佔據了整體發病率的30~40%。

而這些甲狀腺癌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輕度甲狀腺癌

輕度甲狀腺癌,是時候和“重疾”說再見?

觀察各大保險公司2019年的年度理賠報告,我們也會發現,甲狀腺癌的發病率的確是非常之高,

穩穩地名列“惡性腫瘤”理賠之首……

百年人壽2019年的重疾十大賠案中,光是甲狀腺癌理賠就佔據了70%。

輕度甲狀腺癌,是時候和“重疾”說再見?

輕度甲狀腺癌,是時候和“重疾”說再見?

輕度甲狀腺癌,是時候和“重疾”說再見?


04、本次疾病定義修訂的主要變化

說完了大家最關心的“甲狀腺癌”,我們再來簡單歸納總結一下本次疾病定義修訂的主要變化

第一,對疾病定義進行了分級,

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和腦中風後遺症3種疾病有了重度和輕度之分,輕度甲狀腺癌也在分級當中被劃歸為輕度惡性腫瘤,變成了一種輕症

第二,拓展了“含輕症責任重疾險”必須包含的疾病種類,除了原先必須包含的6種主要高發重疾(嚴重惡性腫瘤、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嚴重慢性腎臟病),還必須要包含3種主要高發輕症(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第三,統一疾病定義由之前的25種重疾拓展至28種重疾和3種輕症。其中,3種新增的重疾包括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新增的輕症包括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第四,

優化了部分疾病的定義,拓展了保障範圍,使賠付條件變得更加合理

第五,定義中的很多描述和術語使用更加統一、規範


除此之外,本次《使用規範》還對重疾險的產品設計提出了一些規範要求

第一,《使用規範》中所提到的3種主要高發輕症(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所涉及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原保額的20%

第二,保險公司重疾險產品疾病列表中包含的一些發病概率極低的疾病,保險公司需在疾病名稱中添加標註向消費者予以提示,如“瘋牛病(發病率極低)”。


05、重疾險可能出現的變化

總體來說,本次的疾病定義修訂,是保險產品發展與醫學技術進步的一次“協調”,是對整個行業的一次正面促進

由於本《使用規範》仍處於徵求意見的階段,相信《使用規範》在6月份定稿之日還會有相關的微調(比方說3種主要輕症保額不得超過20%的限定,就與目前市面上絕大多數重疾險產品提供40%以上保額有較大差距),但整體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應該不會有太大的變動。

雖然輕度甲狀腺癌被從重疾列表中“剔除”會導致重疾發生率的降低、甲狀腺癌賠付支出的減少,但是預計新開發的終身型重疾險在價格方面並不會出現大幅的變動。這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

  • 第一,目前很多保險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公司)開發的重疾險價格已經很低,正處於“打價格戰”的狀態,已經低到沒有再保險公司願意支持風險分攤,有的公司甚至是在再保的報價上打折作為定價發生率使用,
    未來理賠具有較大風險,不敢貿然大幅降價
  • 第二,其他部分疾病的定義有放寬,理賠會變得更寬鬆
  • 第三,在包含身故責任的終身重疾險中,“預定利率”對定價的影響佔有主導地位,導致重疾發生率的變化對定價的影響並不顯著。

同時,2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的新版《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中有關於現金價值參數的調整,會導致重疾險等保障類產品的早期退保現金價值降低,也會使重疾險產品的價格出現一定的下降(根據銀保監會的相關測算,下降幅度大概是3%~5%)。

受此雙重因素影響,未來新開發的終身型重疾險價格將有所下降,但降幅有限(尤其是對於中小型公司的產品),預計不會超過10%

而這次重疾險價格的降低,則是以輕度甲狀腺癌被從重疾劃歸為輕症、理賠金額降低以及早期退保現金價值降低作為代價


根據目前的計劃和安排,新重疾產品的全面上線大概要等到8月份

那麼,你是喜歡新重疾險,還是舊重疾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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