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A向公司B申請不籤勞動合同,公司中招,A離職後,公司B賠了他8.8萬元。
2016年8月,A在B公司入職,月薪8000元。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亦未辦理社會保險。
2016年10月,A申不與公司B簽訂勞動合同、且不用公司繳納保險。
公司B為了節約員工A的社保繳費費用,同意不與A籤勞動合同。
2017年9月,A離職時以公司未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勞動局裁決,公司B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A支付未訂立書面合同的兩倍工資,共計8.8萬元。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公司如果選擇節省這個成本,風險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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