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收政策大彙總(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2019年稅收政策大彙總(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政策彙編

要點一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徵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要點二

增值稅稅率下降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要點三

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擴大至全部一般納稅人

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後,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者代辦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要點四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範圍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要點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抵減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要點六

符合條件納稅人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要點七

符合條件一般納稅人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要點八

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資金無償借貸免徵增值稅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要點九

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免徵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徵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扶貧貨物捐贈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要點十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要點十一

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要點十二

供熱企業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要點十三

邊銷茶增值稅優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3號)

要點十四

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

要點十五

重新修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

自2019年5月1日起,修訂並重新發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要點十六

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要點十七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抵減15%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要點十八

取消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1.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要點十九

開具原稅率發票需辦理臨時開票權限

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要點二十

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全面放開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企業所得稅政策彙編

要點一: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放寬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要點二:小型微利企業減稅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要點三: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單修訂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3號)

要點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單修訂

1. 自辦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起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其中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自2019年度起彙總納稅的,自辦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起啟用本報表。

2. 自辦理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起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其中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規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彙總納稅的,自辦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起啟用本報表。

3. 自2019年10月1日起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019年版)》。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

要點五: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擴大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要點六: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條件放寬

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要點七:文化轉制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徵五年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要點八: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據實稅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要點九: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要點十: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要點十一: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要點十二: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保險企業2018年度彙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要點十三: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要點十四: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一、金融企業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

1.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3.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餘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要點十五:“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取消

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現將已取消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事項予以公佈。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

個人所得稅政策彙編

要點一

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修訂

自2019年1月1日起,啟用新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1)根據新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調整完善了原《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相關填報內容和說明;

(2)根據新稅法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有關規定,制發《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3)根據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有關政策規定,制發《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和《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

要點二

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明確

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要點三

明確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要點四

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明確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的所得來源地、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稅款計算、適用稅收協定、相關征管規定等具體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要點五

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規定

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夥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要點六

部分應稅所得項目調整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要點七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要點八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8號)

要點九

多部門聯合發文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涵蓋了個人所得稅事項辦理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納稅人在辦理相關事項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以在點滴間積累自身的納稅信用:

一是事前關注信用承諾。稅務部門已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單中設立了信用承諾書,提示納稅人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承諾。信用承諾的履行情況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二是事中注重誠實守信。《通知》規定,稅務部門將以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記錄、違反信用承諾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為重點,研究制定自然人納稅信用管理的制度辦法。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持續優良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將聯合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守信原則,存在偷稅、騙稅、騙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為的當事人,稅務部門將列入重點關注對象,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對於情節嚴重、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的,稅務部門將列為嚴重失信當事人,依法對外公示,並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推送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三是事後關注合法權益。《通知》規定,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有異議時,可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將及時回覆並反饋結果。與此同時,稅務部門將為納稅人提供信用修復渠道,鼓勵自然人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開展信用修復。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發改辦財金規〔2019〕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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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稅收政策大彙總(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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