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者抱團索賠 申科股份怎麼回事?

近日,有投資者再次問起申科股份虛假陳述索賠案相關事宜。事實上,申科股份自2017年9月6日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查後便受到了廣大投資者關注。2018年1月26日,其發佈公告稱正式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後,便引發廣大投資者抱團索賠。對此,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稱,投資者可留意是否符合索賠條件,若符合的可聯繫其團隊核實並報名參與。

被投資者抱團索賠 申科股份怎麼回事?


Ø 預計索賠條件:

謝良律師提示,參照類似勝訴案例,申科股份索賠條件或為:

在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8月4日(含當日)期間淨買入申科股份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Ø 索賠流程:

1、查看交易記錄是否符合條件;

2、若符合條件,到證券營業部打印①賬戶信息表和②對賬單(對賬起止時間或統計區間或查詢時間段請務必註明是: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30日,含此期間單個股票或多隻股票均可,具體視證券公司系統而定;如果無法顯示對賬期間,請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手寫並在手寫處蓋章;如有多個賬戶且有交易記錄的,請按照以上時間分別打印各賬戶的對賬單。

3、將對賬單等交易記錄、姓名及聯繫方式發送至謝良律師工作團隊“證券索賠通([email protected])”或謝良律師工作團隊微信:13763365521。

此外,您也可以按下列地址郵寄:對賬單、賬戶信息表、身份證複印件等三樣資料(身份證複印件背面請註明:聯繫人、聯繫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繫方式):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233號中信廣場3002室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收件人:謝良律師,電話:1376336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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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索賠依據:

1、法律依據:2003年2月1日(你沒有看錯,是十六年前的規定)起實施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法》(eg: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2、事實依據:2018年1月26日申科股份發佈的《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Ø 類似案例:

《投資訴訟網》發佈的謝良律師代理的勝訴案例包括但不限於:佛山照明、美達股份、華鑫股份原大股東、紫鑫藥業、海潤光伏、上海物貿、上海家化、勤上光電、科倫藥業、京天利、大智慧、超華科技、安泰集團、祥源文化、安碩信息、保千里、金亞科技等虛假陳述索賠案、光大證券期貨內幕交易索賠案。

Ø 媒體採訪:

在辦理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案過程中,謝良律師就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等問題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證券時報》、《檢察日報》、《經濟觀察網》、《新民週刊》、《第一財經》、《網易財經》、《廣州日報》、《南方日報》、《羊城晚報》、《中國經營報》、《投資快報》、《大眾證券報》、《新京報》、《證券日報》等數十家媒體的廣泛採訪與報道。

Ø 其他索賠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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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參考,因法律從業人員對法律問題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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